聚众斗殴罪案例分析
来源:平安山东新闻网 时间:2015-4-16 10:06:05
【案情】2015年3月20日晚10点左右,A和女朋友在街上遇到五个男青年,对方上前调戏A的女朋友,纠缠不休,并打了A一拳。A叫了四个朋友帮忙,双方理论时,对方用砖头打,并拿刀恐吓A和他的朋友,于是A和四个朋友就去另外一处拿钢管追打对方,造成对方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A及朋友的行为是构成故意伤害罪还是聚众斗殴罪?
【争论观点】
观点一:构成聚众斗殴罪,刑法规定聚众斗殴罪是指拉帮结伙,人数一般达三人以上,有聚众斗殴故意的互相殴斗行为。本案中双方参与人数都达到三人以上,且都实施了互相殴斗的行为,符合聚众斗殴罪的构成要件。
观点二:构成故意伤害罪,刑法规定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地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本案中,A及朋友明知自己的行为会伤害对方的身体健康,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
笔者同意第一种观点。
【罪名分析】
聚众斗殴罪:聚众斗殴罪是指拉帮结伙,人数一般达三人以上,有聚众斗殴故意的互相殴斗的行为。聚众斗殴通常表现为报复他人、争霸一方或其他不正当动机而成帮结伙地斗殴,往往造成严重后果。
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 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一)多次聚众斗殴的;(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四)持械聚众斗殴的。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地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具体而言,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伤害他人的身体健康,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行为。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二者区别】聚众斗殴罪和故意伤害罪区别的根本标志在于犯罪动机。聚众斗殴罪中的伤害行为,虽然与其他故意伤害行为一样,都侵犯了他人身体健康,但是它有一个显著的特点,即在伤害行为中,通常表现为为了称王称霸,充英雄好汉而惹事生非,与对方争个高低。所以,凡是为了争霸“势力范围”,或者明确表示要打服对方,而行凶伤人的都是聚众斗殴中的伤人行为。而故意伤害罪中的伤害行为,则往往是对自已或自己一方所认识的人,由于宿仇旧恨而起意伤害对方,它在事先具有明确的伤害对象和伤害故意。当然,二百九十二条第2款明文规定: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这说明在聚众斗殴活动中,一旦造成他人重伤、死亡的,一律按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这是对犯罪的一种转化型规定。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双方均有互殴的故意,斗殴时一方达三人以上,一方不到三人的,对达三人以上的一方可以认定为聚众斗殴,对不到三人的一方,如果有聚众行为的,也可以聚众斗殴罪论处,如果没有聚众行为的,不以聚众斗殴罪论处,构成其他罪的,以其他罪论处。
还需注意的是,对于因民事纠纷引发的互相斗殴甚至结伙械斗,规模不大,危害不严重的,不宜以聚众斗殴罪处理,构成其他罪的以其他罪处理。
【案情分析】
本案中,A及四个朋友拿钢管追打对方,造成对方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主观上明知并放任伤害结果的发生,客观上实施了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看似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但是,仔细观察案情不难发现,A是在对方调戏其女朋友并动手打了A一拳后,为了报复对方,才叫来四个朋友帮忙“出气”,主观上带有明显的报复争霸色彩,客观上也实施了“聚众”的行为,虽然结果同样造成了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结果,但却是斗殴中的伤害行为,因此认定A及朋友的行为构成聚众斗殴罪更为合适。【案情】2015年3月20日晚10点左右,A和女朋友在街上遇到五个男青年,对方上前调戏A的女朋友,纠缠不休,并打了A一拳。A叫了四个朋友帮忙,双方理论时,对方用砖头打,并拿刀恐吓A和他的朋友,于是A和四个朋友就去另外一处拿钢管追打对方,造成对方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A及朋友的行为是构成故意伤害罪还是聚众斗殴罪?
【争论观点】
观点一:构成聚众斗殴罪,刑法规定聚众斗殴罪是指拉帮结伙,人数一般达三人以上,有聚众斗殴故意的互相殴斗行为。本案中双方参与人数都达到三人以上,且都实施了互相殴斗的行为,符合聚众斗殴罪的构成要件。
观点二:构成故意伤害罪,刑法规定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地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本案中,A及朋友明知自己的行为会伤害对方的身体健康,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
笔者同意第一种观点。
【罪名分析】
聚众斗殴罪:聚众斗殴罪是指拉帮结伙,人数一般达三人以上,有聚众斗殴故意的互相殴斗的行为。聚众斗殴通常表现为报复他人、争霸一方或其他不正当动机而成帮结伙地斗殴,往往造成严重后果。
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 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一)多次聚众斗殴的;(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四)持械聚众斗殴的。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地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具体而言,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伤害他人的身体健康,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行为。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二者区别】聚众斗殴罪和故意伤害罪区别的根本标志在于犯罪动机。聚众斗殴罪中的伤害行为,虽然与其他故意伤害行为一样,都侵犯了他人身体健康,但是它有一个显著的特点,即在伤害行为中,通常表现为为了称王称霸,充英雄好汉而惹事生非,与对方争个高低。所以,凡是为了争霸“势力范围”,或者明确表示要打服对方,而行凶伤人的都是聚众斗殴中的伤人行为。而故意伤害罪中的伤害行为,则往往是对自已或自己一方所认识的人,由于宿仇旧恨而起意伤害对方,它在事先具有明确的伤害对象和伤害故意。当然,二百九十二条第2款明文规定: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这说明在聚众斗殴活动中,一旦造成他人重伤、死亡的,一律按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这是对犯罪的一种转化型规定。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双方均有互殴的故意,斗殴时一方达三人以上,一方不到三人的,对达三人以上的一方可以认定为聚众斗殴,对不到三人的一方,如果有聚众行为的,也可以聚众斗殴罪论处,如果没有聚众行为的,不以聚众斗殴罪论处,构成其他罪的,以其他罪论处。
还需注意的是,对于因民事纠纷引发的互相斗殴甚至结伙械斗,规模不大,危害不严重的,不宜以聚众斗殴罪处理,构成其他罪的以其他罪处理。
【案情分析】
本案中,A及四个朋友拿钢管追打对方,造成对方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主观上明知并放任伤害结果的发生,客观上实施了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看似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但是,仔细观察案情不难发现,A是在对方调戏其女朋友并动手打了A一拳后,为了报复对方,才叫来四个朋友帮忙“出气”,主观上带有明显的报复争霸色彩,客观上也实施了“聚众”的行为,虽然结果同样造成了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结果,但却是斗殴中的伤害行为,因此认定A及朋友的行为构成聚众斗殴罪更为合适。
垦利县人民检察院 燕凌晨
【责任编辑 王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