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一”后你应当了解的诉讼登记制
来源:平安山东新闻网 时间:2015-5-5 10:09:59
4月1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4月15日公布了这一《意见》,改革人民法院案件受理制度,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对一审案件和最初提出申请的案件,包括民事起诉、行政起诉、刑事自诉、强制执行和国家赔偿申请,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保障当事人诉权。自5月1日起,招远市人民法院将全面推行高效、便捷的“立案登记制”。
立案审查制度与立案登记制度相比,决非仅仅改动两个字那么简单。作为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立案难”问题的关键之举,关于立案登记制,有六件事你应该知道:
——法院对诉讼要件不再进行实质审查。
与此前立案审查制相比,立案登记制最大的改变就是不再对当事人起诉提交的诉状材料、证据实行严格的审查后才予以立案。实施立案登记制后,法院不再对起诉进行实质审查,而是仅仅对起诉的形式要件进行一般性核对,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自诉和申请,一律接收诉状,当场登记立案。
——禁止法院“不收材料、不予答复、不出具法律文书”。
用立案登记制度代替立案审查制度,说白了就是“法院不能拒接老百姓诉状”。对于当事人诉讼请求,法院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决定是否立案。起诉、自诉和申请材料不符合形式要件的,法院应当及时释明,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全面告知应当补正的材料和期限。对于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自诉和申请,法院依法裁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立案并载明理由。当事人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或者申请复议。
——不是所有案件都能登记立案。
登记立案针对的是一审案件和最初提出申请的案件,包括民事起诉、行政起诉、刑事自诉、强制执行和国家赔偿申请。上诉、申请再审、申诉等不适用登记立案的规定。违法起诉或者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的,诉讼已经终结的,涉及危害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危害国家安全、破坏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破坏国家宗教政策的,以及其他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所诉事项,不予登记立案。
——法院“有案不立”将被追责,任何单位、个人都不得擅自提高门槛,干预法院立案。
由于之前的立案标准不明确,法院立案时自由裁量权过大。法院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某些社会影响面广、敏感性强的案件,法院不予受理也不作裁定,当事人还无法上诉。实行立案登记制后,有案不立、拖延立案、人为控制立案、“年底不立案”、干扰依法立案等违法行为,将依法依纪对有关责任人员和主管领导严肃追究责任。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法滥诉将受到更有力制裁。
当事人应当树立正确的诉讼观念。恶意串通,或者冒充他人提起诉讼,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将被人民法院驳回请求,并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要依法制裁冲击法庭、扰乱立案登记工作等违法行为,维护立案秩序。在立案登记制度实施的同时,会进一步推动完善相关立法,对虚假诉讼、恶意诉讼、无理缠诉等滥用诉权行为,明确行政处罚、司法处罚、刑事处罚标准,加大惩治力度。
——方便立案,并非鼓励打官司。
诉讼只是解决纠纷的最后手段,而不是最好手段。实行立案登记制,保障当事人的诉权,并非鼓励人人都去打官司。中国正处于经济转型时期,社会中各种矛盾纠纷也比较多,如果所有的纠纷都涌入法院,会带来巨大的司法压力。打官司程序复杂,耗时长,成本高,在中国这个传统的人情社会,对簿公堂还常常容易伤和气,很多纠纷适合采取非诉讼手段来解决。法院将进一步推动完善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有机衔接、相互协调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让群众在面对纠纷时有更多的选择。
法官提醒:诉讼有风险,起诉需谨慎
一、登记不一定受理
登记后经审查当事人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将裁定不予受理。
当事人起诉不符合管辖规定的,案件将被移送到有权管辖的人民法院审理。
当事人提出的诉讼请求不明确、具体、完整,经告知补正后在期限内仍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人民法院将裁定不予受理。
二、受理不一定胜诉
诉讼请求不适当。当事人提出的诉讼请求要适当,如果随意扩大诉讼请求范围,无根据的诉讼请求除得不到人民法院支持外,当事人还要负担相应的诉讼费用。
不按时缴纳诉讼费用。当事人起诉或者上诉,不按时预交诉讼费用,或者提出缓交、减交、免交诉讼费用申请未获批准仍不交纳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将会裁定按自动撤回起诉、上诉处理。被告提出反诉,不按规定预交相应的案件受理费的,人民法院将不会审理。
逾期改变诉讼请求。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超过人民法院许可或者指定期限的,可能不被审理。
超过诉讼时效。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后,被告提出原告的起诉已超过法律保护期间的,如果原告没有对超过法律保护期间的事实提供证据证明,其诉讼请求不会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
不提供或者不充分提供证据。除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不需要提供证据证明外,当事人提出诉讼请求或者反驳对方的诉讼请求,应提供证据证明。不能提供相应的证据或者提供的证据证明不了有关事实的,可能面临不利的裁判后果。
超过举证时限提供证据。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证据,应当在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完成。超过上述期限提交的,人民法院可能视其放弃了举证的权利,但属于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新的证据除外。
不提供原始证据。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者原物,特殊情况下也可以提供经人民法院核对无异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提供的证据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可能影响证据的证明力,甚至可能不被采信。
证人不出庭作证。除属于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特殊情况外,当事人提供证人证言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并接受质询。如果证人不出庭作证,可能影响该证人证言的证据效力,甚至不被采信。
不按规定申请审计、评估、鉴定。当事人申请审计、评估、鉴定,未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提出申请或者不预交审计、评估、鉴定费用,或者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审计、评估、鉴定结论予以认定的,可能对申请人产生不利的裁判后果。
三、胜诉不一定兑现权利
超过申请执行期限。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间为二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超过上述期间申请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无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没有财产或者没有足够财产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人民法院可能对未履行的部分裁定中止执行,申请执行人的财产权益将可能暂时无法实现或者不能完全实现。
四、不诚信诉讼将受到惩戒制裁
所有诉讼参加人(包括当事人、律师及诉讼代理人、证人及鉴定人)应当做出诉讼诚信承诺。当事人在诚信承诺后进行虚假陈述或提供假证的,将承担加重就案件事实的举证责任、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并面临拘传、训诫、罚款、拘留等司法制裁措施,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将移送相关部门立案侦查。证人、鉴定人查实作伪证的,将直接排除其在本案诉讼中的证明力,并将该证人、鉴定人列入诉讼失信名单。律师(诉讼代理人)进行虚假陈述或提供假证的,一经查明属实,将由法院向负有管理职责的部门、单位提出司法建议并限期整改、反馈。凡是通过法院内部或外部人员干预过问案件的行为均会被记录在案、存于正卷,并向其他当事人及时公开,而且将视情节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五、诉权行使不当将自行承担后果
不按时出庭或者中途退出法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出法庭的,人民法院将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被告反诉的,人民法院将对反诉的内容缺席审判。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出法庭的,人民法院将缺席判决。
不准确提供送达地址。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人民法院按照当事人自己提供的送达地址送达诉讼文书时,因当事人提供的己方送达地址不准确,或者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人民法院,致使人民法院无法送达,造成诉讼文书被退回的,诉讼文书也视为送达。
授权不明。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等事项的,应在授权委托书中特别注明。没有在授权委托书中明确、具体记明特别授权事项的,诉讼代理人就上述特别授权事项发表的意见不具有法律效力。
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将要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双倍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指定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将要支付迟延履行金。
立案登记制改革只是解决了案件入门的问题,至于能不能打赢官司,还要看当事人是否提供了有力的证据、是否正确行使了诉权,看法院依据事实、法律作出的判决。当事人起诉往往是抱着必胜的信心来的,但诉讼有风险,应避免盲目起诉,起诉后要在诉讼中诚实守信,正确行使诉讼权利,认真履行诉讼义务,积极举证,这样才能提高自己胜诉的几率,降低起诉的风险,真正实现打官司的目的。(招远法院)
【责任编辑 张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