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工承揽关系下的法律关系
来源:平安山东新闻网 时间:2015-5-27 16:21:44
案例分析:年前11月份,李某从马某处订购榨油设备五套,并由马某到李某处安装调试,在运转一段时间后,设备经常出现一些故障,马某也数次调试修理,后双方协商解除定做榨油设备的合同,由马某拉回设备,同时返还部分定做款15000元,年后正月25日,马某来拉回定做的设备,再拉倒五分之一时,因马某没有将上述的款项交付,李某拒绝马某将装上车的一车设备和该车离开,马某无奈电话报警,因双方因经济纠纷未形成治安案件,未做详查,只是安排该车(卸下已装车的设备)空车离开。为此双方形成纠纷,李某到我所寻求解决。
分析所得:双方事先形成一加工承揽合同,后履行过程中因设备无法正常运转而双方解除了加工承揽合同,并形成了解除加工承揽合同的协议书,而后在履行解除协议时,因双方未就履行的先后顺序做出约定,李某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行使留置权对抗协议的履行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经报警平息争执。
本案就此前的加工承揽合同已毫无争议,也由双方协商解决了,事后的解除协议也并不毫无问题,因双方未就履行顺序做约定,从而使李某享有了一个合同法对抗马某的同时履行抗辩的权利,这是其一,其二出在履行上,马某拉回设备就是交付的行为,因马某未交付金钱,李某享有物权法上的留置权。上述两个权利李某是否均可行使呢?其一,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在没有规定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当事人一方在当事人另一方未为对待给付以前,有权拒绝先为给付的权利。本案即是如此,双方对交付金钱和交付设备的履行顺序未做约定,双方均有对待给付的义务,马某有交付金钱的义务,李某有交付设备的义务,均有履行的可能,在马某拒付金钱时,李某自由此抗辩的权利,因此可以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其二物权法的留置权:留置权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李某此前依据解除协议占有马某的榨油机属按照协议的约定占有债务人的财产,符合留置权占有的前提,因双方对履行的顺序未做约定,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债权人有权随时请求债务人履行,且双方在解除协议时明确约定:拉回设备与交付金钱同时履行,马某已经拉回部分设备,此时其应交付金钱,也就是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已届期,李某享有留置权的已届清偿期的规定,此尚不足以满足留置权的全部要件,至关重要的要件是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不难看出双方争议出现在履行解除协议上,当属同一法律关系。此处有一难点需要特殊解释:在马某已经拉回的设备,李某丧失占有,无法行使留置权,最最有争议的是,在公安机关接警后,从车上又卸下的部分,我认为此已经装上车的部分设备,李某已经丧失占有,无法对此部分行使留置权,运输的设备为马某所有,在其运输工具上的东西完全占有权已归马某所享有,即使后来公安机关指示将设备卸下,所形成的法律关系也已经不再是履行解除协议的争议了,从而形成了一个保管合同关系,寄托人为马某,保管人李某。若马某主张归还此装上车后被卸下的部分,李某无同时履行抗辩权和留置权,因为两个权利均要求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不难看出,在履行解除协议的过程中出现了一个保管合同法律关系,与此前的法律关系均不是同一法律关系,即使是在保管合同关系下,因双方未对保管费用做约定,应视为无偿,李某无这一法律关系下的请求权,只就本案而言李某无对抗马某请求归还(装上车卸下的部分)的权利,李某只能归还,否则构成违约(保管合同)。
争议中的法律关系虽复杂,但需要的是双方需要明白自己所享有的权利,应承担的义务,好在最终的争议划归为剩余设备的交付和金钱的交付,我们需要做的就是让双方在此交付的节点形成一致,本案即可圆满结案,本案现正处于调解过程中。 作者单位:蒙阴县司法局高都司法所 作者:程国 田翔羽
【责任编辑 张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