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山东新闻网8月4日讯
案例一:
2014年5月间,某渔船从荣成码头出海到达青岛附近海域进行捕捞作业。新船员熊某等五人因感觉工作强度太大且经常被老船员欺负,开始罢工。宋某知道后分别采用拳打脚踢手段对五人实施殴打,其他两人也分别不同程度的对其殴打,并将五人赶出宿舍。罢工3天期间,船上未向五人提供饮食,迫于饥饿,其中三人重新工作,但3日后三人从渔船上失踪。荣成法院以强迫劳动罪判处宋某、宋某某有期徒刑三年、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二万元;以强迫劳动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案例二:
王某与刘某合伙开办了一家水泥砖厂,二人通过各种手段雇佣了任某等6名智障人员为其搬砖,逼迫他们每天工作九个小时,也没有工资,晚上干完活就回到自己屋子里,大门锁上,他们不让走,不干活就采用暴力手段进行殴打,后被公安机关逮捕,荣成法院以强迫劳动罪判处二人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法官为你答疑解惑】:
1、以上被告均以强迫劳动罪判刑,那么什么是强迫劳动罪?
强迫劳动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强迫他人劳动的行为。就是行为人将劳动者的人身自由控制在一定的范围内或一定限度内,不准到其他地方活动,并派人严格监管以限制劳动者的人身自由,同时,加大劳动者的劳动强度,迫使其超体力劳动;延长劳动时间、强迫其劳动等。
2、什么样的人才会犯强迫劳动罪?
强迫劳动犯罪的主体即用人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这里的“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的规定是指雇佣职工为其劳动的企业或者个体经济组织,这些用人单位仅限于经济组织。实践中,对于机关、事业单位或团体强迫招用职工劳动的,不应以本罪论处。强迫劳动罪侵犯的对象,包括与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
3、用人单位侵犯劳动者的什么权益才会被定罪?
强迫劳动罪强迫的是劳动者的人身自由权和休息休假权利。根据我国《劳动法》规定,劳动关系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基于劳动合同所确立的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一种社会关系,其双方地位平等。强迫职工劳动的行为,侵犯了职工的人身自由权利和休息休假权利。
4、什么样的情况下才算强迫劳动?
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违反劳动管理法规会产生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危害后果,但仍以暴力、威胁或者限制他人,且是违背职工的意志,强迫劳动的行为。如果用人单位并没有使用这种法定的方法,只是对职工进行严格要求,或者职工自感超时间、超负荷地劳动,用人单位并未对其强迫的,不能以犯罪论处。
5、强迫劳动达到什么限度才会被定罪?
用人单位违反了我国《劳动法》及其相应的法律法规,一是必须表现为限制人身自由的方式,这是构成本罪的前提条件;二是强迫劳动,其表现形式有:以殴打、没收押金和集资款强迫劳动,强迫超体力劳动,强迫长时间劳动,强迫劳动不给报酬或少给报酬等;三是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这是罪与非罪的界限之一。
6、被判 强迫劳动罪后,应承担什么相应责任?
《劳动法》第九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由公安机关对责任人员处以15日以下拘留、罚款或者警告;构成犯罪的,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管理法规,以限制人身自由方法强迫职工劳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由此可见,任何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限制劳动者人身自由的方式强迫劳动者劳动,不仅违反了《劳动法》还违反了《行政法》、《刑法》等其他 法律。这些规定为劳动者维护人格尊严和人身自由权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法官说法】:
在荣成法院审理的强迫劳动案中,大部分用人单位往往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一些所谓的“规章制度”,通过押金、押证件、限制劳动者人身自由等方法强迫劳动者为其劳动。劳动者有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义务,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也必须合法,任何限制劳动者人身自由的“规章制度”显然是非法的,用人单位以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强 迫劳动者劳动,不但会受到公安机关的制裁,情节严重的,还可能触犯刑法,构成犯罪。我国《劳动法》第九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公安机关对 责任人员处以十五日以下拘留、罚款或者警告;构成犯罪的,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侮辱、体罚、 殴打、非法搜查和拘禁劳动者的。
如果自身权益被侵害,应如何保护自己?我国《劳动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我国《劳动法》第三条、第三十六条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 息休假的权利……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不超过44小时。第九十条、第九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 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处以罚款;对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劳动行政部门有权责令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 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
我国《劳动法》第十七条规定:“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由此可以看出,我国广大劳动者的人身权利受到法律保护,严禁用人单位殴打、侮辱、虐待、体罚和变相体罚职工, 劳动者的人身权利一旦受到侵害,就要学会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
【责任编辑 王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