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证印刷企业监管之我见
来源:平安山东新闻网 时间:2015-10-22 16:58:15
近几年,印刷市场发展迅速,越来越多的人参与到这个行业当中,大大小小的印刷厂应运而生,但是其中也有很多未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的,他们粗制滥造、质量低劣;不履行验证手续、有单就接;压低价格、不当竞争等等,给印刷业市场的正常监管增加了很大难度。如何有效管理,确保印刷业经营秩序规范有序,就成为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项急迫任务。
一、无证印刷企业的管理现状
印刷业作为特殊行业,事关国家意识形态的安全,事关文化产业的繁荣,地位和作用非常重要。但是长期以来,文化执法部门在印刷业市场监管实践中,对无证照经营行为不敢管、不想管、不知如何管的问题一直没有得到有效解决,造成无证照经营泛滥,破坏公平竞争,严重扰乱正常市场经济秩序,致使不少有证经营者心存怨言:“无证印刷企业那么多,你们不去管,总来检查这些有证的,有证还不如无证”。出现这种现状的原因的是多方面的,必须理性分析。
(一)从无证印刷厂自身特点看。一方面因为“黑印刷”成本低,价格低,承揽印刷业务不验证,市场需求比较大。有市场需求又有高额利润,促使“黑印刷”越来越多。另一方面无证印刷规模小,地点隐匿,一般是家庭作坊式,散落在居民区或农村中,这就增加了职能部门查处黑印刷工作的难度。
(二)主管职能部门担当意识不强,对无证印刷经营行为查处力度不够,不能起到很好的震慑作用。文化执法部门作为印刷企业的主管部门,却对无证印刷企业无监管权。公安部门和工商部门有监管权却由于业务面太广无暇对无证印刷违法行为进行查处。无证印刷企业“无人过问”这种现状必然会导致更多的“黑印刷”的出现,这对有证印刷企业显然是不公平的。
(三)有证印刷企业设立门槛过高。以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企业为例,根据新闻出版总署2001年发布的《印刷业经营资格条件暂行规定》,经营包装装璜印刷品印刷业务的企业应当具备“厂房建筑面积不少于600平方米,注册资本不少于150万元人民币,2台以上最近十年生产的且未列入《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的印刷设备》。”由于受设立门槛的限制,一部分达不到设立条件、又从事包装装璜业务的企业或个人,有的通过工商部门申请设立纸箱加工厂,超范围从事包装装璜业务;有的干脆不办理任何手续进行无证照经营。
二、文化执法部门查处无证印刷企业的权限
有人认为文化执法部门有权查处所有无证印刷企业,是依据200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0号)《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和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公安、国土资源、建设、文化、卫生、质检、环保、新闻出版、药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许可审批部门亦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予以查处”以及第十七条规定“许可审批部门查处本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项规定的违法行为,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相关法律、法规对违法行为的处罚没有规定的,许可审批部门应当依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处罚”这两条规定。
笔者认为上述观点是不正确的。因为许可审批部门查处本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项规定的无证违法经营行为的大前提是“相关法律、法规对违法行为的处罚没有规定”,但是《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明文规定:违反规定擅自设立印刷企业或者擅自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由公安部门、工商部门依法查处。
那么文化执法部门就无权监管无证印刷企业了吗?无证经营的印刷企业,即俗称的“黑印刷作坊”, 包括无证出版物印刷企业、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企业和其他印刷品印刷企业。
《出版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从事出版物印刷或者复制业务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许可,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从事出版物的印刷或者复制。 未经许可并办理相关手续的,不得印刷报纸、期刊、图书,不得复制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第六十一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业务,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伪造、假冒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予以取缔。”
上述这两条规定为文化执法部门查处无证经营出版物印刷企业提供了法律依据,但只能查处无证印刷企业中印刷出版物的经营活动,其它比如无证经营包装装潢和其他印刷品的印刷活动我们还是无权查处。
另外,文化执法部门在开展执法活动时要重点掌握出版物的定义和外延,将出版物与包装装潢印刷品、其他印刷品区分开来。《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出版物,包括报纸、期刊、书籍、地图、年画、图片、挂历、画册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的装帧封面等。本条例所称包装装潢印刷品,包括商标标识、广告宣传品及作为产品包装装潢的纸、金属、塑料等的印刷品。本条例所称其他印刷品,包括文件、资料、图表、票证、证件、名片等”。
三、查处无证印刷企业的几点建议
(一)加强部门协作,充分发挥“扫黄打非工作领导小组”的作用。一方面定期召开全市“扫黄打非”工作会议以及各成员单位联席会议。明确各成员单位在查处无证印刷企业的职责。另一方面建立健全信息沟通机制,实现多部门联合执法,开展无证印刷专项整治行动,形成对无证印刷经营行为的高压态势。
(二)优化整合,加大日常监管力度。通过检查摸清全市无证印刷企业的底数,对基本符合条件且有意向办理证照的无证经营者根据区域合并经营并办理《印刷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对既不办理证照又继续无证经营的依法由公安部门和工商部门予以取缔。
(三)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殷切希望法律法规赋予文化执法部门对无证印刷企业的监管权限,有助于理顺主管部门与印刷市场经营业主的关系,实现公平公正执法。
综上,文化执法部门必须科学的运用法律、法规明确的职责来做好文化市场的行政执法工作,“法无授权不可为”,同样“法有授权不可不为”,否则就是“不作为”。在查处无证经营印刷企业过程中,一定区分开该印刷企业是否擅自从事了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确定有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环节,就可以进行查处,否则就不能查处,只能按规定将线索移交至公安、工商部门查处。安丘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 王立国
【责任编辑 王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