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山东新闻网11月27日讯(通讯员:郝松山 秦焕军)当前,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驾驶人队伍不断壮大,各类机动车保有量与日俱增,道路通车里程不断延伸,由此而引发的人、车、路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因素也变得复杂、多样性,如何加强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和治理,最大限度地减少安全隐患,是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的重要途径之一。为此,笔者结合近年来招远市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就如何开展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浅谈几点看法。
一、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隐患类型
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隐患主要有三大因素“人、车、路”。
(一)道路交通安全隐患中“人”的因素。这里所说的“人”主要是指道路交通参与者,包括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机动车驾驶人。在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中,“人”的因素是主观能动性最大的一个因素。从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原因来看,大部分交通事故都是由低驾龄新手和交通安全意识淡薄,职业道德,自身素质低的交通参与者所造成的。在道路交通事故的综合统计分析中,首先是,机动车驾驶人普遍存在超速行驶、违法超车、农用车违法载人、争道抢行、违法占道行驶、酒后驾车、疏忽大意等所致,由机动车驾驶人违法导致发生的交通事故十分突出。其次是,非机动车驾驶人不按信号灯行驶、侵占机动车道、争道抢行、超速、乱穿马路等原因引发的交通事故。第三是,行人闯红灯、横穿公路、翻越护栏、不走人行道或人行横道。因此“人”的因素在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和治理过程中处于主导地位。
(二)道路交通安全隐患中“车”的因素。发生交通事故车的因素有很多,对机动车私自改装改型,报废车上路行驶,带病车不及时维修、超员载客,严重超载运输而引发的交通事故等。就一个市而言每年机动车辆增长在8000至10000台不等,尤其是摩托车增长幅度大,特别是农村居民购买摩托车、低速三轮汽车较多,已成为农村出行的重要工具,从而摩托车驾驶人无牌无证、超速行驶、不带安全头盔、交通安全知识低下等,造成的交通安全隐患日渐突出。
(三)道路交通安全隐患中“路”的因素。在道路交通三大要素中,路是预防交通事故中一个相对静态的因素。在交通隐患排查和治理过程中,“路”的因素不仅包括道路的本身,还包括道路上的交通安全设施,道路相关配套设施,以及道路的设计时速等因素。随着道路的不断改善、扩宽,村村通道路已全部完成硬化。但由于县乡道路硬化路面,质量问题,部分路段已出现破碎、沉降,一是乡村道路在硬化路面上,按照原有的道路,随弯就弯,不曲直、不扩宽,在、存在着急弯和连续转弯道路现象,安全隐患十分突出。
二、招远市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现状
招远市总面积1433平方公里,现辖9个镇、5个街道办事处、1个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共有724个行政村、57万人口。辖区道路总长度为1745.8公里,其中:高速:24.8公里、国道14公里、省道164公里、县道319.7公里、乡道363.8公里、 村道668.7公里、城区道路190.8公里。全市机动车现保有量16.7万辆、驾驶员14.8万人。2012年,交警部门积极开展全市危险路段和事故多发点段动态排查工作,确定事故多发路口21处,其中海莱线与黄水路交叉路口和206国道辛林线交叉路口被市安委会确定为2012年烟台市级督办危险路口,经市政府批准,在以上两处路口设置信号灯、安装电子警察监控系统,2012年8月底前完成整改。
三、当前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招远市开展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取得成效的同时还存在不少问题,归纳起来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人的安全隐患源头把关不严。主要表现在:一是驾驶人培训方面重考试轻教育。在经济利益驱动下,各机动车驾驶人培训学校追求利益最大化,片面追求考试合格率,对驾驶人的安全知识、驾驶技能、职业道德等方面的教育和培训几乎空白,致使很多不合格的驾驶人照样持驾驶证上路,增添了很多安全隐患。二是道路交通安全防范责任制度落实不到位。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没有履行对本单位的人员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和监管的职责,致使很多交通参与者“带病上路”。三是安全宣传舆论氛围不浓。各级政府没有履行法定职责,缺乏政府牵头的道路交通安全教育长效机制。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有关单位没有履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义务。
(二)车的安全隐患源头把关不严。交通、公安等部门在机动车登记、挂牌以及机动车检验或检测方面没有把好源头关,致使部分机动车“带病上路”。整改责任难于落实。道路交通安全隐患的排查与整治是涉及交通、公路、安监、建设、政府、城管、教育、交警等多个部门共同参与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职责。先由交警牵头排查出交通安全隐患,并提出整改意见,报政府、安监、交通、建设、城管、教育等部门,再由政府,安监协调相关部门抓落实。但因整治道路交通安全隐患需要动用大量的人力、财力、物力,大量资金投入,所需经费途径难以解决,造成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治理进度缓慢。
(三)路的安全隐患源头把关不严。在路的方面,道路在规则、设计、建设中就留有隐患。如“村村通”公路,一是路面宽度严重不足。绝大多数“村村通”道路的宽度不符合道路建设规范,也不能满足当地群众出行和交通运输的需要,车行其上,在交会、让行过程中,已基本没有安全横向距离。二是道路转弯半径不够。在道路的交叉路口很少有加宽的路面,一些路口甚至设计成直角相交,迫使车辆占道转弯。三是路边没有硬质路肩。车辆在行驶中需要停车时,只能停在原本就不宽的道路上,形成路障。特别是在夜间,占道路停放的车辆、施工机械给交通安全带来极大的隐患。四是严重缺少道路交通安全设施。防护、标志、照明等设施一个长期存在、无人解决而又亟需解决的问题。
(四)隐患整改责任难于落实。道路交通安全隐患的排查与整治是涉及交通、公路、安监、建设、政府、城管、教育、交警等多个部门共同参与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职责。先由交警牵头排查出交通安全隐患,并提出整改意见,报政府、安监、交通、建设、城管、教育等部门,再由政府,安监协调相关部门抓落实。但因整治道路交通安全隐患需要动用大量的人力、财力、物力,大量资金投入,所需经费途径难以解决,造成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治理进度缓慢。
四、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的对策
针对道路交通人、车、路的三大要素与道路交通安全隐患存在的问题,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充分发挥工作的主力军作用,在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协调、配合相关部门开展道路交通隐患的排查和治理工作,有效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
(一)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整治长效机制。一是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综合协调机构。《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四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经费,完善道路基础设施;健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协调机制、交通事故应急机制以及道路交通安全状况评估机制,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组织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道路交通安全意识。由此,应当建立起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综合协调机构,由市政府牵头,明确各相关部门职责和任务,确保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纳入制度化、常态化、高效化、规范化轨道。二是建立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信息共享机制。《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安全生产监督、交通、建设、规划、农机、卫生、工商、质量技术监督、气象等部门应当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建立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信息共享机制,并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应的道路交通工作。三是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隐患举报制度。《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法履行道路交通安全义务;有权劝阻、举报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报告道路交通安全隐患。
(二)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教育长效机制。一是各级各部门履行法定职责。《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经常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提高公民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机关、部队、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对本单位的人员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二是宣传部门履行法定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条第五款规定: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有关单位,有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的义务。
(三)落实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整治专项资金。《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四条第一项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经费,完善道路基础设施。
【责任编辑:宫凤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