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国资委近日印发《山东省省属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新增了三种追责情形。其中,非任期内决策或实施的经营投资项目,任期内对发现问题或出现风险处置应对不力的同样将被追责,这将有效防止“新官不理旧账”。
新增的三种需要追责的情形包括:在集团管控方面,增加了“对非任期内决策或实施的经营投资项目,任期内对发现问题或出现风险处置应对不力”的情形,防止“新官不理旧账”。其次,在风险管理方面,对“未按规定对企业规章制度、经济合同和重要决策等进行法律审核”的情形,补充了“虽经法律审核但因故意或重大过失未采纳正确的法律意见”的内容,增加“在处理重大法律纠纷案件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谋取私利”的情形。三是在工程承包建设方面,增加“工程组织管理混乱,致使工程质量不达标,工程成本严重超支”情形。
据介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山东省去年印发《关于健全省属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两者配套使用,提供了山东省开展省属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的基本遵循。但实际使用中存在一些问题:一是企业普遍反映资产损失程度划分标准低;二是责任追究程序不明晰;三是与山东省之前已出台的办法相比还缺少一些重要内容。针对这些情况,《办法》逐一作了补充与完善。
除新增三种追责情形,为保护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干事创业积极性,《办法》突出了“三个区分开来”,激励担当作为。山东省将审慎区分无意过失与明知故犯、工作失误与失职渎职、探索实践与以权谋私,严格界定责任追究范围和相关人员的责任,在强化责任约束的同时,对已履行规定程序作出决策的经营投资事项,因不可抗力、政策变动或发生市场风险造成损失的,不追究经营管理有关人员的责任,并明确规定了从轻、减轻处理的情形。
《办法》对资产损失程度标准也进行了重新划分。据了解,资产损失金额在300万元以下的为一般资产损失,3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的为较大资产损失,3000万元以上的为重大资产损失。据了解,不仅是发生较大和重大资产损失,发生一般资产损失的,领导责任人同样要追责。同时,考虑到资产损失金额未达到重大资产损失标准,但导致影响企业持续经营的极端情况,又增加了“资产损失虽未达上述标准,但损失后果严重,导致企业无法持续经营的,应当认定为重大资产损失”的规定。(付玉婷)(完)
【责任编辑 王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