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修改后的刑诉法对反贪工作带来的挑战主要有两方面:一是辩护人进入刑事诉讼的时间点提前到侦查阶段;二是不得强迫任何人自证其罪。
(一)辩护人进入刑事诉讼的时间点提前到侦查阶段。刑诉法第九十六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而修改后的新刑诉法第三十六条则规定: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
从修改前后法律规定对比来看,律师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这一细微的变化,增加了侦查人员侦查工作的难度,因为这一方面是由于我国目前的司法环境决定的,另一方面也是由于反贪案件的特殊性决定的。反贪案件不同于一般的刑事犯罪案件,特别是对于贿赂犯罪案件来说,作为案件的定罪证据没有什么特别多像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等物质性的证据,基本上还是依靠犯罪嫌疑人和证人的口供,因此就要求在口供取证方面严之又严,犯罪嫌疑人和证人之间不能有任何意思联络,更绝对不能出现串供、订立攻守同盟的情况出现,否则将给案件侦破带来相当大的难度。因此,此条法律的修改必将给自侦工作带来一定的挑战。
(二)“不得强迫自证其罪”规定施行后,将改变侦查工作“由供到证”的传统办案模式,实现“由证到供”的新变化。这一原则实际上是在原来刑诉法严禁刑讯逼供的基础上,加上了不得强迫任何人自侦其罪。除了自己坦白的,不能进行强迫。这从保障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来说是个进步,但对目前我国刑事犯罪自侦部门办案来说也是一种压力。
二、修改后的刑诉法同时增加了一些有利于侦查部门的侦查措施。
(一)技术侦查的规定和电子数据被正式确定为法定证据形式为反贪侦查工作带来了助推侦查信息化和侦查装备现代化“两化建设”的重大历史机遇。技术侦查在公安侦查工作中已得到了运用,而检察机关自侦部门在这方面由于法律规定的缺失,一直未得到重视。既然,新刑诉法施行后,对我们自侦工作将增加困难,但技术侦查措施的引入,也一定程度上为自侦案件突破带来了机遇。技术侦查措施能及时准确掌握侦查信息、获取犯罪证据,往往能取得常规侦查措施所远不能及的侦查效果,对于解决职务犯罪侦查工作中取证难、突破难、抓逃难等突出问题具有重要作用。
修改后的刑诉法在《刑事诉讼法》第二编第二章第七节后增加一节,作为第八节,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明确规定了检察机关的技术侦查内容:人民检察院在立案后,对于重大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以及利用职权实施的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重大犯罪案件,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按照规定交有关机关执行。
追捕被通缉或者批准、决定逮捕的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经过批准,可以采取追捕所必需的技术侦查措施。
(二)修改后的刑诉法将《刑事诉讼法》第134条改为第165条,修改为: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十四日以内做出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决定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三日。
从修改后的刑诉法可以看出,这样规定延长了自侦案件的批捕期限,给自侦部门侦办案件、调查取证留下了较长的时间,同时也有利于提高案件批捕质量。
(三)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117条规定对1996年刑事诉讼法做了三点修改:一是对于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口头传唤,不需要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但是必须出示工作证件,并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二是延长了传唤、拘传的时间。在一般情况下,传唤、拘传的持续时间仍然为12小时,但是在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情况下,传唤、拘传的时间可以延长到24小时;三是明确规定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时,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这些规定,体现了既要保证办案需要,又要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精神,反映了诉讼文明和进步。
三、刑诉法修改后反贪部门应该采取的应对策略
(一)加强学习修改后的刑诉法及其即将出台的解释性法律文件
新刑诉法将于明年1月1日施行,我们应该抓紧这段时间,认真研究新刑诉法,通过举办各种培训和技能训练,从而提高检察干警的业务素质,使法律条文烂熟于心,真正领会新刑诉法的核心精神,以适应新刑诉法的施行。
(二)加强扎实有效地做好自侦案件的初查工作的能力
鉴于辩护人介入到刑事诉讼的时间点已经提前到侦查阶段,从某种角度来说,反贪部门的侦查工作和律师的辩护工作几乎是同步进行的,反贪部门的侦查工作优势已经消失。在侦查阶段,反贪部门的时间紧,约束多,所以,为了让案子立得起,诉得出,我们反贪部门就必须转变思路,不能过多地依赖侦查阶段的调查工作,而要将工作前移,更加重视立案前的案件初查工作,把初查工作做得扎实有效。在案件的初查中,我们反贪部门可以采用不限制被查对象人身、财产权利的措施,做好充分的准备,为立案调查做好全面的铺垫。
(三)加强反贪部门充分利用各种技术侦查措施的能力
修改后的刑诉法规定人民检察院在立案后,对于重大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以及利用职权实施的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重大犯罪案件,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进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按照规定交有关机关执行。因此,在办理上述案件的过程中,我们反贪部门就要学会充分利用各种侦查技术措施,包括各种监听、监控、密摄、检查等等,以有效增强我们反贪部门获取客观证据的能力,减少对单纯口供的依赖,为案件的侦破提供详实的证据。
(四)坚持实施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措施
按照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121条的规定,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对一般刑事犯罪案件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自行决定是否进行录音或者录像,但是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录像,不得自行选择是否进行录像。而之前出台实施的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规定(试行)》中关于“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侦查的职务犯罪案件,每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应当对讯问全过程实施不间断的录音录像”的规定,可见,检察机关在办理自侦案件时,对自身工作要求更为严格。目前,同步录音录像已在检察机关自侦案件中得到全面贯彻实施。
(作者:寒亭区检察院 李勇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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