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整治寄递渠道销售假药 大量寄药须药监证明
来源:德州晚报 时间:2014-8-21 11:13:15
网络发布虚假广告,通过寄递等渠道销售假药,群众频频“中招”。为严厉打击利用寄递渠道销售假药的违法犯罪行为,近日,德州市邮政管理局与市食药监局发出通知,在全市邮政、快递企业开展寄递渠道销售假药专项整治。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对用户交寄的药品邮件(快件),应当面逐件验视内件,检查药品是否有批准文号、生产企业、批号等标识,对无上述标识的,不予收寄。个人交寄零散药品的,应提交购买药品的合法票据,未能提供合法票据的,应提供所在地县级以上(含)药监部门的证明。若个人一次向多人或大批量寄递药品的,必须同时提供购进该批药品的合法票据和所在地县级以上(含)药监部门的证明。
同时,对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及医疗机构或其他长期、大量和集中交寄药品的,应要求交寄人提供加盖本单位公章的《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及供货方的销售发票复印件、交寄人身份证明等;不能提供的,可请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检查确认后寄递。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在邮件、快件转运、处理、投递时发现可疑药品的,应当及时向市邮政管理部门和当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通知还要求,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与邮政管理部门密切配合,加强监督检查,严厉打击通过寄递渠道销售假药品的行为。邮政管理部门要根据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通报的情况,对确有证据证明相关寄件人销售和寄递假药的,各邮政企业、快递企业不予收寄。在收寄、投递过程中发现寄件人或者收件人的异常情况,特别是对个人寄递大批量药品的情况,要及时向当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值得注意的是,对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员工在收寄邮件(快件)时不认真查验,使销售假药流入寄递渠道的,或对证实有违规操作,利用寄递渠道为销售假药提供便利的,要按违规收寄禁寄物品规定依法处理,并追究个入和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记者 王志强 通讯员 杨永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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