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四五改革纲要”看司法腐败的遏制
来源:光明网人民法院频道 时间:2014-9-5 10:00:54
司法审判是人民群众解决纠纷、寻求正义的最后途径,司法廉洁、公平正义是全社会的共同期盼,然而,近年来对司法腐败[1]的揭露和抨击却频频见诸报端,司法腐败是最大的腐败。2014年7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通报《人民法院第四个五年改革纲要(2014-2018)》,彰显了解决影响司法公正和制约司法能力深层次问题的决心。
一、司法腐败的特征分析
当今法官职业属高风险职业,法官的职业风险来自于物质利益或非物质利益的诱惑,这种风险贯穿于立案、审判、执行、司法鉴定、评估、拍卖等诉讼全过程,法官稍有疏忽就会陷入可怕的诱惑和巨大的陷阱,滋生司法腐败。通过对各诉讼环节司法腐败行为的分析,可以发现司法腐败具有以下几方面特征:
第一,司法腐败的主体是司法工作人员。关于司法腐败的概念众说纷纭,但有两层含义是被普遍接受的,即“利用公共权力或职权”以及“非法或不正当地谋取私利”,因此司法腐败的概念大致可以定义为“法官为了获得某种个人利益,利用自己职务上的权力而试图影响审判活动的行为”。[2]如一些法官在办案中顶不住人情风,冲不破关系网,接受当事人的钱物或吃请后办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
第二,司法腐败侵犯的客体是司法廉洁和公平正义。司法腐败具有渎职性和违法性,有的司法人员丧失原则,对当事人吃拿卡要,得到好处后就置法律于不顾,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徇私枉法。司法腐败是对司法公正和司法中立的极大破坏,社会公众对此深恶痛绝,严重影响了司法机关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进而影响到社会对裁判结果的信赖,这也是近年来“信访不信法”现象愈演愈烈的重要原因。
第三,司法腐败具有交易性。司法腐败行为主体具有特定的职务,行使国家和人民赋予的权力,其以“特权”作为交易的成本,权钱交易、权权交易、权色交易屡屡发生。近年来,这种交易行为呈现出多样性和隐蔽性的特点,如利用打麻将、把玩古玩字画等方式巧妙进行,但殊途同归,这些都是对公民权利的践踏和漠视。
二、司法腐败的成因解读
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为总书记的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铁腕反腐,“拍蝇打虎”深得民心。司法腐败作为社会的毒瘤和顽疾,亟待解决,探寻司法腐败的成因,有助于正本溯源,为遏制司法腐败找准突破口。
第一,审判人员自身素质的原因。法治的司法离不开高素质司法队伍的支撑。由于历史和制度的原因,我国法官队伍虽然数量庞大,但与现代司法精英化、高素质的要求还存在较大差距。一是有的法官政治素质不高,正确的“三观”树立不牢,贪图享乐,以“官”自居,一旦受到腐朽思想的侵蚀,极易滑入犯罪的泥潭;二是有的法官廉洁自律意识不强,禁不住金钱诱惑和利益驱动,认为搞些小动作无伤大雅,久而久之犯了温水煮青蛙的错误,走上犯罪道路;三是我国现行法官队伍中,正规政法院校毕业、受过系统法律培训的人员比例不高,而从社会招干补充的人员和从部队转业的人员占很大比例,导致我国法官队伍专业素养不够。
第二,体制机制不健全。一是司法廉洁先天不足。中国人生活在各种各样的人情关系网之中,即使法官也未能免俗,“人之常情”带来的消极影响已蔓延至司法领域,唯利是图、急功近利的社会心态给司法腐败预留了漏洞。二是法律具有滞后性,致使在新形势下出现的许多新情况、新问题没有法律加以规范,加之部分法律弹性较大,司法人员有相当的自由裁量权,这就容易给腐败分子钻空子,趁机进行非法活动。三是在司法机关内部,虽然制定了廉洁办案等规章制度,但“雷声大,雨点小”者多,真正抓好落实者少,制度流于形式,收效甚微,存在“家丑不可外扬”的思想,未能起到警钟长鸣、防微杜渐的作用。
第三,监督、惩治力度不够。权力在缺少监督制约的情况下,必然导致腐败。审判是一种专业性很强活动,社会公众难以对审判中的信息予以全面、准确的了解,而现在对审判的监督偏重于从外部着手,规范力度不够。司法人员在处理具体案件时,掌握着特有的权力,甚至是生杀予夺的大权,而在监督制约乏力的情况下,必然导致权力滥用,枉法裁判。就我国目前的监督机制来说,民谣有云“同级监督太空,上级监督太远,司法监督太迟,报刊监督太死,民众监督太软”。
三、遏制司法腐败的对策
治理司法腐败问题,是人心所向。“四五改革纲要”围绕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审判权力运行体系这一目标,针对八个重点领域,提出了45项改革举措,其中不乏遏制腐败的得力之举,笔者在此做一简单梳理。
第一,把好司法工作的入口关。一是在省一级设立法官遴选委员会,从专业角度提出法官人选,由组织人事、纪检监察部门在政治素养、廉洁自律等方面考察把关,人大依照法律程序任免,建立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的高素质司法队伍。“人”的问题解决了,“忠诚、为民、公正、廉洁”的核心价值观才能真正落到实处。[3]二是实行随机分案为主、指定分案为辅的案件分配制度,建立分案情况内部公示制度。立案环节是产生“一条龙”腐败现象的源头,而随机分案可以避免 “权力寻租”隐患,从源头上杜绝人为因素操纵办案程序、影响案件公正的可能性。
第二,完善司法权力运行机制。“四五改革纲要”明确提出,健全审判权力运行机制,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推动建立权责明晰、权责一致、监督有序、配套齐全的审判权力运行机制。在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前提下,法官为自己的审判活动承担职业道德责任、纪律责任、行政责任,情节严重的还要承担刑事责任,这就解决了独立与问责间的矛盾,堵塞了腐败漏洞,使有犯罪苗头的司法人员知难而退,促使其做到“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公平正义,为民司法。
第三,进一步深化司法公开。司法公开是预防司法腐败的有力武器。自去年启动审判流程公开、裁判文书公开和执行信息公开三大平台建设以来,“四五改革纲要”又提出完善庭审公开制度、完善审判信息数据库等要求,这无疑是遏制司法腐败的利器,公开度越高,暗箱操作越困难,说情打招呼、徇私枉法越困难。要想充分发挥司法公开遏制司法腐败的作用,还应注意两个问题:一是裁判文书制作水平。肖扬同志指出“现在的裁判文书千篇一面,缺乏认证断理的过程,看不出裁判结果的形成过程,缺乏说服力,严重影响了公正司法的形象”,因此,改变我国法院裁判文书不注重说理、简单化、生硬化、无说服力的现象迫在眉睫。二是法官的职业化问题。法律是一门专业性很强的科学,拥有一套独特的法律术语和思维方式,但司法公开要求法官将法律术语“翻译”成当事人听得懂的“普通话”,[4]真正将司法工作置于当事人和社会的监督之下。
第四,强化监督制约机制,确保司法公正。一是向社会公布法官违法违纪行为举报网站、举报电话,强化社会监督,使人们自觉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确保司法腐败无市场。二是建立法官惩戒制度,设立法官惩戒委员会,既确保法官的违法违纪行为及时得到应有惩戒,又保障其辩解、举证、申请复议和申诉的权利。与此同时,应建立法官廉政档案,与法官的晋升、任用挂钩,从而促使他们秉公办案,廉洁执法。
【注释】
[1]广义的司法腐败可涉及法院、检察院、公安等部门,仅就法院而言也可涉及与审判关系不大的方面,如人事安排。本文为了便于讨论,将此概念限定在“审判”范围内,但对“审判”做宽泛理解,包括强制执行及其他相关程序。
[2]王亚新:《司法腐败现象的一种解读》[J],载《思想战线》2005年第4期。
[3]戴俊英、陈向军:《论司法公信力的提升——以法官品质要素为视角》[J],载湖北师范学院学报2011年第3期。
[4]贺卫方:《法律人说外语》,载北大法律信息网。
(作者单位: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玉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