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做到不缺位不越位
来源:检察日报 时间:2014-9-9 11:33:34
本报讯(记者徐盈雁)“怎么会这样,真是后悔啊……”听到自己将被撤销缓刑要收监执行的消息后,社区矫正人员王某追悔莫及。今年7月15日,浙江省淳安县检察院监所检察人员在核查社区矫正人员有无违法犯罪情况时发现,王某在今年6月27日因赌博被行政拘留。根据相关规定,淳安县检察院迅速向该县司法局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将王某报请法院撤销缓刑进行收监执行。7月23日,王某被法院裁定收监。
要做好社区矫正工作,离不开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了“健全社区矫正制度”的改革任务,社区矫正工作进入新的发展时期。面对新形势新任务,最高人民检察院就做好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工作提出新要求。
找准职能定位,做到监督到位不缺位
我国从2003年开始社区矫正工作试点,2005年扩大试点,2009年全面试行。截至今年5月底,全国累计接收社区服刑人员184.7万人。
对社区矫正活动实行法律监督,是宪法和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重要职责。记者从最高检监所检察厅了解到,社区矫正工作开展以来,检察机关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为促进社区矫正依法顺利进行作出了积极贡献。
“但是根据我们的调研,检察机关在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工作中也存在一些监督不到位、监督越位、重配合轻监督等问题。”最高检监所检察厅有关负责人表示,针对问题的存在,最高检始终强调,检察机关参与社区矫正的主要任务是开展法律监督,保障社区矫正工作依法、公正进行,做到监督到位不缺位、配合有序不越位。
在最高检的有力指导下,目前,全国各级检察机关严格执行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全面开展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工作:从工作环节看,既监督适用社区矫正前的调查评估活动,也监督适用社区矫正后的交付执行、监督管理、教育矫治、变更执行和终止执行等各个工作环节的活动。从工作对象看,既监督社区矫正活动中各相关部门公权力的运行,也维护社区服刑人员的合法权益。从工作内容看,既监督社区矫正活动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也查办其中存在的职务犯罪案件,还要办理社区服刑人员又犯罪案件。
突出工作重点,增强监督针对性和实效性
开展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工作,全国检察机关在做好监督到位不缺位这一基础工作的同时,还按照最高检要求,突出重点,增强监督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长期以来,社区服刑人员脱管、漏管一直是刑罚执行中值得注意的问题,对刑罚执行的权威性和严肃性造成一定影响。“因此,我们要求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脱管、漏管的检察,加大核查纠正的力度,切实预防和减少脱管、漏管问题的发生。”最高检监所厅这名负责人介绍说。
社区矫正的效果如何,关键在于监管措施能否得到有效落实。“这就要求我们加强对监督管理和教育矫治的检察。”这名负责人解释说,检察机关要把执行机关是否依法依规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各项监管措施是否落实到位、教育矫治是否及时有效作为监督重点,防止和纠正实践中存在的监管不到位或者有列管无监管的“虚管”问题。
今年以来,中央要求严格规范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切实防止司法腐败。为此,最高检要求强化对社区服刑人员减刑、收监执行的同步监督,强化对假释犯、暂予监外执行犯适用社区矫正法定条件、法定程序的事后监督,发现违法情形,坚决予以纠正。
“此外,我们始终要求注重维护社区服刑人员的合法权益,依法受理社区服刑人员的控告和申诉。”这名负责人说。
积极探索创新,不断完善监督工作机制
和其他法律监督工作相比,社区矫正法律监督起步相对较晚,健全完善其监督工作机制尤显重要。
针对社区服刑人员脱管、漏管问题,最高检要求充分抓好综治考评这一抓手,进一步健全社区服刑人员脱管、漏管的发现机制、纠正机制、追查机制和责任追究机制,推动解决存在的问题。
而随着社区矫正的迅速发展,一年开展两次的社区矫正定期专项检察已经不能适应新形势下的工作需要。为此,最高检要求进一步完善定期专项检察与日常随时检察相结合的工作机制。“我们要求各级检察机关至少每月开展一次定期专项检察,及时准确掌握社区矫正基本情况。”最高检监所厅这名负责人说。
社区服刑人员分散在各个社区,为全面掌握社区服刑人员情况,最高检积极倡导建立和完善派驻基层检察室参与社区矫正法律监督的对接联动机制。今年5月27日,全国社区矫正工作会议要求,各级检察机关特别是基层检察院,要充分发挥派驻乡镇(街道)检察室的作用,使其真正落实承担的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工作职责。
“我们还一直要求进一步完善检察机关与其他政法部门的协作配合机制。通过与相关部门共同完善社区矫正联席会议制度、信息共享制度、情况通报制度等协作配合机制,共同研究解决社区矫正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最高检监所厅这名负责人最后表示。
(原标题:“强化社区矫正法律监督”专题报道之一 社区矫正,法律监督不缺位不越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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