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规范高校办学秩序 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办学
来源:大众网 时间:2014-9-10 8:48:00
记者今天从省教育厅了解到,山东发布了《关于进一步规范高等学校办学秩序的通知》,要求各高校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办学,严格控制招生规模,规范学籍管理,明确课程和学分计入方式,努力为学生创造良好的教育教学环境。
根据要求,高等学校的办学行为必须不得以营利为目的,要致力于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级专门人才,使受教育者成为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高等学校的招生规模要与自身办学条件相适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不得以牺牲人才培养质量为代价,超出自身培养能力超规模招生。招生规模计算范围包括普通高等教育学生和其他占用学校办学资源的各种办学类型的学生。本科高校不得占用学校办学资源举办各类中等职业教育。要根据在校学生情况,为每个专业配备数量充足、质量合格的师资队伍、实验实习实训设施及其他相关教学条件,确保教育教学质量。
高等学校要严格按照教育部相关规定为学生办理学籍注册手续,未正式办理学籍注册手续前,学校和个人不得向学生进行任何招生录取或学籍注册承诺。
高校要加强对教师的授课过程管理,细化课堂教学、课外辅导、作业批改、实践教学、毕业论文等环节的管理,加大教学秩序检查力度,控制停课、调课、补课、代课行为。严格执行教学计划运行表、课表、考表,执行情况要有管理制度和检查方法,执行结果要记录在案,保证学校教学秩序稳定。
经批准实施学分制管理的普通本专科高校的学生,从取得普通高等教育学籍资格(以下简称“取得学籍”)算起,其在校学习时间严格按山东省普通高等学校学分制管理相关规定执行。未实施学分制管理的普通本专科高校的学生,从取得学籍算起,其在校学习时间不得少于基本修业年限,任何学校无权减少学生在校学习时间。
取得学籍是学生有效修读普通高等教育课程和学分的必要前提,学生取得学籍前修读的课程和学分,除有规定的外,不得计入学生普通高等教育阶段学习档案。
如果高校在办学过程中违反上述要求,山东省教育厅将立即责令其进行整改,并视情节轻重作出通报批评、核减学校招生计划、取消招生资格等处罚。存在违法行为的,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责任编辑:玉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