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37.3万户企业信息上网公示 每天点击量达上万次
来源:齐鲁网 时间:2014-9-22 10:42:03
临沂市贯彻落实《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及配套规章新闻发布会现场。
临沂齐鲁网9月19日讯(记者 李春晓 通讯员 朱文祥 张凤川 )19日上午记者从临沂市贯彻落实《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及配套规章新闻发布会上获悉,临沂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已汇集全市37.3万户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及个体工商户基本信息等相关信息,系统运行稳定,每天的点击量上万人次。
临沂市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建设情况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建设作为加强市场监管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是实现企业信息公示、强化社会信用监督、创新政府监管方式的关键依托。公示系统是工商部门履职尽责、开展各项业务工作的重要技术支撑,是实现社会监督、全民共治,部门协同、齐抓共管、提高效能,形成“一处违法、处处受限”局面的市场监管大平台。
随着《条例》即将实施,临沂市工商局按照国家工商总局的统一标准规范要求,已完成了企业公示信息查询、企业年度报告信息报送并公示、企业即时信息公示、工商部门登记信息公示、工商部门处罚案件信息公示、企业公示信息抽查、经营异常名录管理、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管理、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等项目开发,确保在10月1日《条例》正式实施时,新系统顺利完成《条例》规定的企业信息公示各项工作任务。
目前,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汇集了全市37.3万户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及个体工商户的基本信息、投资人及出资信息、分支机构信息、主要人员信息、变更信息、行政处罚案件等信息,系统运行稳定,每天的点击量上万人次,赢得了广大企业和社会公众的广泛赞誉。
附:《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主要内容
(一)建立企业信息公示制度。
《条例》的核心内容是建立企业信息公示制度。《条例》主要规定了什么是企业信息,谁公示企业信息,通过什么方式公示企业信息,不公示企业信息负有什么法律责任,如何保证政府部门和企业公示信息的真实性、及时性,公示系统如何建设,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对公示主体如何监督等。
根据《条例》规定,公示主体有3个,工商部门、其他政府部门、企业。政府部门和企业分别对其公示信息的真实性、及时性负责。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企业信息。这些信息包括注册登记、备案信息,动产抵押登记信息,股权出质登记信息,行政处罚信息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对这些企业信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产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示。
其他政府部门应当公示的企业信息包括行政许可准予、变更、延续信息,行政处罚信息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企业应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还应当自下列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行政许可取得、变更、延续信息,知识产权出质登记信息,受到行政处罚的信息和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需要注意的是,企业信息公示不得侵犯国家秘密,不得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不能侵犯企业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条例》规定,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报请主管保密的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国家安全机构批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公示的企业信息涉及企业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应当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二)建立企业年度报告制度。
将企业年度检验制度改为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制度,是国务院《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重要内容。改年度检验为年度报告是由企业对行政机关负责变为向社会负责的具体体现,是放松政府对企业的直接干预,促进工商登记注册便利化的重要措施。根据《条例》规定,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当年设立登记的企业,自下一年起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
企业年度报告内容包括企业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信息,企业开业、歇业、清算等存续状态信息,企业投资设立企业、购买股权信息等。年度报告涉及的内容还包括企业从业人数、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对外提供保证担保、所有者权益合计、营业总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纳税总额等信息。这一类信息由企业自主选择是否向社会公示。《条例》同时也明确,经企业同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查询企业选择不公示的信息。
由于《条例》实施时间的原因,2014年10月1日开始,企业可以通过我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2013年度的年度报告并公示。工商部门不对企业年度报告审查,企业自行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后,即可查询。
企业通过互联网登录临沂市工商局官方网站上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年报申报。年报的操作程序:
一是身份认证。企业在进行年报申报前,需进行身份认证。登录系统后,点击页面的“企业公示信息填录”,在注册页面,输入“企业的注册号、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名称及身份证件号码等信息,进行企业身份注册认证。
二是填录年度报告表。点击”年度报告在线填写“页面,如实填写年报相关信息,点击”预览“,查看核对所填信息是否有误,确认无误后,点击”提交“按钮,即可完成年报申报。
企业可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看本企业历年报送的年度报告、修改记录。社会公众也可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输入企业名称或注册号,在查询结果列表中,点击企业名称,即可看到该企业的相关信息,包括企业历年年度报告。
(三)建立企业公示信息抽查制度。
建立公平规范的抽查制度,是工商部门转变监管方式的重要体现,是完善信用监管机制,构建事中事后监管模式的重要举措。为了保证企业信息的真实、准确,《条例》规定,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公平规范的要求,根据企业注册号等随机摇号,确定抽查的企业,组织对企业公示信息的情况进行检查。
《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对抽查的内容、方式等作出明确规定,即由国家工商总局和省工商局采取随机摇号确定抽查的企业,各级工商部门对其登记企业进行检查。抽查内容包括企业年度报告信息和企业即时公示信息。抽查可以采取书面检查、实地核查、网络监测等方式。不定向抽查和定向抽查的总量应当不少于应抽查企业总数的3%.所谓的定向是国家工商总局和省工商局对被抽查企业的企业规模、行业、地域等条件进行定向限定,而在这个被限定的范围内,具体抽查哪些企业仍采用随机抽取方式。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企业公示的信息依法开展抽查或着根据举报进行核查,企业应当配合,接受询问调查,如实反映情况,并根据检查要求,提供会计资料、审计报告、行政许可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场所使用证明等相关材料。对不予配合情节严重的企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企业认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抽查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四)建立信用监管制度。
经营异常名录制度。经营异常名录,是指企业未依法履行公示义务,处于非正常经营状态的名单。按照”谁登记,谁管理“的原则,由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经营异常名录进行管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作为全国工商系统的领导机关,负责指导全国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其登记企业的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工作。
《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明确规定了发生四种情形将会被列入名录:一是未依照《条例》规定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二是未在工商部门依照《条例》规定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三是公示企业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四是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制度。企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事由自列入之日起满3年仍未消失的,将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也就是所谓的”黑名单“制度。 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3年内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所有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都可以获取这些信息。这将使企业的经营行为被置于阳光监督之下,倒逼企业对其不诚信行为负责,有利于社会诚信体系的建设。
鉴于”黑名单“对企业会产生严重影响,《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设置了催告程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企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届满3年前60天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以公告的方式提示其履行相关义务,届满3年仍未履行公示义务的,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决定,将其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部门联动响应制度。《条例》明确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信用约束机制,在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授予荣誉称号等工作中,将企业信息作为重要考量因素,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依法予以限制或者禁入。真正实现让失信者寸步难行,让守信者一路畅通。
另外,《条例》还对企业公示信息的权利保护,政府部门失职、渎职的责任追究作了规定。为使企业信用得到修复,《条例》规定,企业可以对自行公示的信息纠错。企业发现其公示的信息存在错误、遗漏的,应当及时修改,修改前后内容同时公示;企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事由自列入之日起3年内消失的,可以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企业自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之日起满5年未再发生相关违法违规情形的,由工商部门移出严重违法企业名单。企业对被列入、移出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决定,认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针对政府部门的履职情况,《条例》规定,政府部门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由监察机关、上一级政府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为个体工商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私人订制”
鉴于个体工商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特殊性,国家工商总局专门出台《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为特殊群体提供“私人订制”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企业一样,应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个体工商户可以自主决定其年度报告是否公示。决定公示的,应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年度报告并公示;决定不公示的,应当向负责其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纸质年度报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纸质年度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该个体工商户已经报送年度报告。
个体工商户的年度报告内容包括:行政许可取得和变动信息,生产经营信息,开设网站或者从事网络经营的网店信息,联系方式等信息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要求报送的其他信息。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内容则比个体工商户增加了“资产状况信息”。
考虑到个体工商户相对于其他形式的市场主体而言,无论其未报送年报,年报中隐瞒真实情况,还是无法联系到,其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因此没有对其采用经营异常名录和”黑名单“制度,而是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其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责任编辑:玉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