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假释期间不思悔改 再犯寻衅滋事罪又被收监
来源:平安山东新闻网 时间:2016-11-1 15:14:28
平安山东新闻网11月1日讯(通讯员 张阳阳 ) 坐牢10年后获得假释机会出狱,男子殷某不但不思悔改,反而在老家当起了“地头蛇”,采取强霸手段胁迫外来收购商入住其经营的服务站,并从商贩所收购的海产品中抽取提成。近日,荣成法院一审决定撤销枣庄中院2012年作出的假释裁定,以寻衅滋事罪判处殷某有期徒刑三年,与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有期徒刑七年三个月四日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
男子殷某,43岁,2002年曾因故意伤害罪、敲诈勒索罪被威海中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八年。2006年、2008年、2010年分别经枣庄中院裁定减刑一年六个月、一年八个月、一年四个月。2012年10月,经枣庄中院裁定假释,假释考验期自2012年10月25日至2015年7月29日。但回到家的殷某不但不思悔过,反而以自己蹲过监狱为“资本”,再次违法。
2013年9月至2015年6月间,殷某见很多外地批发商到人和镇收购海米,便以此为“商机”,决定对批发商按袋收取提成。2013年9月15日,殷某找到窦某,通过言语威胁方式提取“提成款”1000元。9月30日晚,殷某又安排几名手下将烟台商贩李某、崔某、秦某等五人强行拉至其出租屋内,采取用大理石条击打、打耳光等手段殴打五人,强迫五人到其经营的服务站入住,每人每年需交3600元钱,如果不去住就每箱海产品收取一元钱的提成。迫于威胁,其中四人不得不入住殷某的服务站,每人每年交2000元至3600元不等。
荣成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殷某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殷某在假释考验期内犯新罪,应当撤销假释,数罪并罚。最终法院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责任编辑 王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