巡回审判应该围绕“四点”转
来源:人民法院报 时间:2014-9-10 10:01:12
在我国,真正近代意义的巡回审判制度是在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时期形成的“马锡五审判方式”,其不为陈规束缚,不被形式纠缠,不论乡间地头、树下炕头,有冤可以伸、有屈可以诉。充分贯彻了“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党的路线方针,体现出“情为民所系,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的司法情怀。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新农村过程中,如何使巡回审判发挥更大的作用,笔者认为应该围绕以下四点转。
一、围绕“近民便民”转
作为践行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有力切入点的巡回审判,法官直接下到基层乡村,直接面对当事人,就地立案、就地开庭,能调则调,调判结合,最大限度地方便人民群众,最大限度地结案息讼。
(一)让巡回审判成为农民的及时雨——解决农民不懂法的问题。目前我国乡村社会的现实是,农村地区的人民群众文化水平仍然不高,群众的诉讼能力弱,法制观念淡薄的现象普遍存在。当事人大多不熟悉法律知识,尚不具备自如地参与现代诉讼的能力。面对现代司法和一套陌生的规则话语的体系,农民大多无所适从,“不知告、不敢告、不会告”是农村群众在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普遍存在的问题。而送法到家门口的巡回审判,无疑是一场场及时雨,减少了纠纷在民间的沉淀,减少了村民采用传统的方法(例如,依靠宗族势力、派系势力)解决问题的几率。
(二)让巡回审判成为农民的节能阀——解决农民“赢了官司输了牛”的问题。在偏远乡村的农民,到法院或法庭有时百十里路,来回有时需要半天或一天时间,诉讼时间过长,精力消耗过大,一场官司动辄需要几个月甚至经年的时间。这对于靠从事季节性较强的农业生产加外出打工来维持生计的农民来说,一趟趟地往法院跑既耽误农忙,又浪费交通费用。因时间耗费所导致的成本非常大,巡回审判则大大节约了农民的诉讼成本。
二、围绕普法转
开展巡回审判,可以深入地了解群众的司法需求,用通俗易懂的方式,进行以案说法,既有利于倾听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提高审判水平,也是进行法制宣传的一种有效方式。
巡回审判时,法官在充分了解社情民意的基础上,寓情于法,寓理于法,兼之开庭时亲朋好友、基层干部、调解员旁听较多,通过“就地开庭”使老百姓通过身边人的真实案例走进法庭,明白什么是应该做的,什么是不应该做的,今后碰到类似情况应当如何处理。案件的审理过程同时发挥了法制宣传的作用,实现“审判一案、教育一片”的效果。
法官们在巡回办案之余,对乡镇及村组中的人民调解员及基层司法所工作人员,就调解工作中遇到的适用政策法律、调解技巧及如何把握诉讼时效、遵守证据规则等问题进行业务指导,并通过典型事例辨法析理、以案说法,加强了基层人民调解组织与法官的沟通交流, 提高了其法律素养,起到了“授之以渔”的作用。
三、围绕调解转
调解是“巡回审判方式”的重要内容, 是经过长期司法实践证明的有效的纠纷解决方式,是马锡五审判方式的继承和发展,是“和为贵”这一民族文化的传承,其符合中华民族对法律、道德、信仰、风俗、习惯等综合文化的承受心理,其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更是司法亲民之举。
两千多年来的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使中国农村人与人之间的关系 “彼此连心肝都了然”,内化于心的自然感情渗透到了社会成员的内心深处,当其遇到诸如人身财产损害赔偿、相邻关系纠纷、抚养赡养纠纷、土地权属纠纷等性质简单的民事纠纷时,当事人在冷静地权衡利弊之后更希望通过调解解决,更希望“找个更权威的人来评个理”,而不是撕破脸皮、对簿公堂。
在巡回调解中,法官应运用多元化的调解方式,淡化法律的界限,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积极疏导当事人的情绪,从普通公众的视觉判断是非,促使当事人平心静气地达成协议,最终案结事了,能更好地达到定分止争、息诉罢访的目的。
四、围绕社会和谐转
基层群众之间的矛盾纠纷多为简单的民事纠纷,当事人世代生活在一起,并没有根本的利害冲突。许多案件法官坐堂依法判决并不难,但却因没有深入基层、深入群众、深入实际,仅仅停留在法律事实层面,没有还原客观事实真相,当事人始终不服判。不但矛盾得不到化解,反而可能进一步激化,出现因简单小事处理不当导致当事人频 人民法院采取巡回办案这种相对轻松、随和的开庭方式,深入基层、深入群众,了解纠纷的真正原因,辨法析理进行调判,将矛盾消灭在萌芽状态,最大限度地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使案件的解决既符合法理,又合乎人情;既符合法律原则,又为群众所称赞;既有利于双方当事人利益矛盾的有效调和,还有利于增加社会的和谐因素,使农村的社会关系更融洽、稳定。
(作者系河南省开封县人民法院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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