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谈司法工作的几个理念问题
来源:人民法院报 时间:2014-9-10 10:03:12
司法工作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做好司法工作,必须有正确的理念作指导。笔者根据多年从事司法工作的体会,感到有以下几个问题值得深入研究思考。
法官办案要有哲学思维
司法具有较强的专业性,要求法官必须接受系统的法律知识训练。司法也有很强的社会性,需要处理纷繁复杂的矛盾和问题。面对复杂的社会矛盾,如果只有法律知识,没有科学的思维方法,审理案件就容易陷入主观主义误区,犯教条主义和经验主义的错误。司法实践中,有些人习惯于凭经验办案,不能针对变化了的情况研究有效解决问题的思路和办法;有的搞本本主义,死扣法律条文,自以为是严格司法,结果是案结事不了;还有的认识不到社会生活本身要比法律逻辑复杂得多,简单地用法律逻辑裁剪生活,本想解决问题,结果适得其反,群众不满意。这些都是司法办案缺乏科学思维的反映。董必武同志曾指出:“有法可依时,要反对教条主义;无法可依时,要反对经验主义。”要防止和克服司法实践中的教条主义和经验主义,就必须掌握科学的哲学思维方法。哲学是研究自然、社会和人类思维最一般规律的科学,是认识事实真相、把握事物本质的钥匙。法官办案不仅要依据法律规定,运用权利义务的法律思维,还要能够运用哲学思维,用马克思主义正确的价值观和全面、联系、发展变化的方法论作指导。只有把哲学思维与法律思维有机结合起来,才能切实防止司法过程中的片面化、简单化和表面化倾向,做到公正司法。具体讲,就是要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把法律规则和公认的社会经验逻辑结合起来,查明事实真相;就是要依据法律的精神和原则,对法律作出合乎理性、合乎实际的解释,作出正确的价值判断,把裁判的落脚点置于人民群众感受到的公平正义和对裁判的信任之上;就是要用利益衡平的方法处理问题、化解矛盾,做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一般来看,法律程序解决的是形式上的公平问题,而实现实体上的正义则更多依靠法官的职业良知和经验智慧,需要哲学思维。坚持哲学思维,就要坚持深入实际调查研究,从证据的合法性、关联性、真实性和整体性上,全面掌握案情,既要客观地查明事实,又能辩证地讲明道理;适度延伸司法职能,把法律的规定性与灵活性结合起来,把法律条文的准确适用与立法目的的实现有机结合起来,做到天理、国法、人情相统一,有效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法官掌握哲学思维需要下功夫学习思考和长期积累,要能潜心啃几本马克思主义哲学原著,广泛涉猎各方面知识,丰富学养,增长阅历,提升境界,学会运用马克思主义世界观和认识论指导司法实践,养成自觉的哲学思维。
法官办案有责任最大限度追求客观真实
公正的裁判建立在查清案件事实的基础之上。司法实践中,一些案件的处理之所以引发群众不满,形成申诉信访,根子往往出在事实没完全查清就下判。面对质疑,一些法官常以办案只能依据“法律事实”作为回应,将没完全查清事实的责任归结于证据规则或当事人举证不足。实际上,诉讼法及证据规则都明确规定了法官应当在必要时依职权进行调查取证,但一些法官往往以司法应当保持中立、被动为由,满足于坐堂问案,怠于履行依职权进行调查的职责。这样做既不符合法律规定,也没有尽到司法责任。从司法实践看,我国地区差异大,城乡二元结构明显,不少群众证据意识不强,加之当事人双方由于所处地位、条件以及经济状况、文化程度等差异,导致其虽然诉讼地位平等、但诉讼能力差距较大。还有,法律规则的一般性也常常难以照顾现实生活的特殊性,致使有些事实和矛盾症结只靠庭审是难以查清的,比如以土地、房产为标的物的案件,如果法官简单采取坐堂问案的方式,不到现场去实地调查,是不容易查清事实真相的。实践证明,坐堂问案只是查明事实真相的一种方式,并非唯一方式。查明案情绝不能仅仅依靠坐堂问案。百闻不如一见。实地调查可以切实克服当事人在法庭上不说实话、只说对自己有利的话的弊端,及时排除虚假证据,掌握矛盾症结所在,找到有效解决纠纷的办法。法官的责任不只是走完程序结案了事,而是必须查明案情、公正裁判,有效化解矛盾。因此,法官必须充分尊重当事人对实质正义的追求,做好法律释明、诉讼指导,引导当事人充分举证。要正确处理好法庭问案与庭外调查的关系,在必要时及时依职权深入实际调查取证,以此弥补证据规则的缺陷和当事人举证能力的不足,最大限度地查明事实真相,最大限度使法律事实接近客观真实,在此基础上作出公正的、社会公众认可的裁判。
提升司法公信要扩大公众有序参与
提升司法公信的前提是司法本身必须公正,而且是获得社会认同的公正。当前,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问题高度关注,对司法不公时有反映,司法公信力状况不理想。究其原因,与社会各界对司法了解不够、群众参与司法不足而导致司法神秘、司法缺乏有效监督制衡等,不无关系。要解决司法公信问题,扩大公众有序参与是有效途径。人民当家做主是社会主义的本质特征,人民主权是我国的宪法原则。在司法实践中坚持群众路线,组织公众有序参与,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应有之义,是我国法治建设的必然要求。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现代社会治理的一个显著特征就是公众参与。司法作为社会治理的重要领域,理所应当有公民广泛有序参与。坚持司法专业化和法官职业化,与人民群众参与司法并不矛盾;保障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决不意味着关起门来、脱离人民群众办案。司法不公问题的发生,既有法院内外部的干扰,也有法官自身的因素。法官作为行使司法权的主体,既有认识的局限,也有人性的弱点,这都可能导致司法权力的专断和腐败。要使司法权力安全行使,必须使其受到有效监督制衡,而这一点没有公众的有序参与是难以做到的。公众有序参与也是现代司法的发展趋势。近些年,一些国家和地区在传统的参审制和陪审团制之外,还发展出裁判员制度、人民参审制度等公众参与的新形式,都是可以研究并借鉴的。
从我国的一些实践看,推进司法民主,让公众有序参与司法,能够有效消除司法神秘,增进社会对司法的了解、理解,促进解决社会评价与法院自身评价差距较大的问题;能够使群众的意见有序地从体制外进入体制内,形成对司法权力的有效监督和制衡,防止司法专断和司法腐败;能够汇集民智民力,实现与法官的优势互补,形成矛盾化解的合力,形成群众支持司法、信赖司法的良好局面。同时,群众通过参与司法,还能够增强法治意识,树立法治信仰,学会运用法律和规则来调整生产生活行为,增强自我化解纠纷的能力,有利于促进县域治理和社区、乡村治理。现阶段,扩大公众有序参与司法,要创新工作机制,从真正实现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立法目的出发,切实解决人民陪审员数量少、产生方式不科学、参审率不高、参审保障机制不健全、监督制衡作用发挥不充分等问题。在此基础上,应当进一步结合实际,积极探索建立更加丰富更为有效的公众参与司法渠道。这方面,陕西法院近年来开展的征询旁听庭审公民对案件裁判意见建议活动,“群众说事、法官说法”便民联动机制,法官、人民陪审员、各界群众代表“三三制”审判模式等,都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受到群众欢迎,促进了司法公信力不断提升。
法官要善于运用善良风俗化解矛盾纠纷
法律是社会生活的反映,是实践经验的总结和规则化。从一定意义上看,作为民间习惯法的善良风俗是制定法的社会基础和有益补充。黑格尔指出,“法对于特殊性向来漠不关心”。我国地域差异大,“百里不同风、十里不同俗”,矛盾纠纷千差万别,不少案件具有很强的地域特色,涉及地方风俗习惯,如果简单地套用法律规定处理,常常显得生硬、机械、不近人情,难以彻底化解矛盾、解决问题和获得群众认同。这种情况下,借助常识常情常理和善良风俗处理问题往往更为管用。以陕西为例,2013年全省法院一审收案数179437件,民事案件达158384件,传统的婚姻家庭、财产继承、权属纠纷86272件,占到54.47%。这些案件的法律关系相对简单,但案件背后的人情纠葛和道德伦理问题常常使案件处理变得复杂,如果仅凭法条处理案件,裁判结果往往得不到认可,执行起来也有困难。而善良风俗在一定地域具有较高的认同性和执行力,在运用法律规范的同时辅之以善良风俗,不仅有助于矛盾纠纷有效化解,而且有利于形成良好风尚,促进乡村秩序文明和谐。陕西省法院在2009年出台了《关于在审判工作中运用善良风俗习惯化解纠纷的意见》,实施以来,全省民商事案件的调撤率每年都保持在70%以上,其中有许多案件就是运用善良风俗调解成功的。法官要学会运用善良风俗化解矛盾,首先要对矛盾纠纷的症结作出准确的判断,全面掌握矛盾纠纷背后反映出的风俗习惯问题,尤其是在法律规定不明确的情况下,更要挖掘当地的生活惯例。正如美国法学家富勒所言,“获得清晰性的最佳办法便是利用并在法律中注入常识性的判断标准,这些标准是在立法会堂之外的普通生活中生长起来的”。其次,要对风俗习惯与法律规范的价值取向是否一致进行考量,二者具有同一性方可适用。再次,通过善良风俗的运用,从道德舆论的角度对矛盾化解施加积极影响,打动人心,想通问题,从根本上促进纠纷解决。
法官办案要正确认识和把握司法规律
法官判案要实现公正,必须遵循司法规律。如果违背司法规律,就难以实现立法目的、达到社会认同的司法效果。当前,司法实践中,一些法官在裁判不被当事人或社会认同时,往往以群众不懂“司法规律”来回应质疑。实际上这些所谓的“司法规律”,可能是“舶来品”,或是一些人司法经验、司法技巧的自我认知,有时甚至是片面认识,因而得不到社会认可,经不住实践检验。对于司法规律,不同的人站在不同的立场和角度,会有不同的认识。笔者认为,要正确认识和把握司法规律,既不能脱离司法的属性和价值目标,也不能脱离国情、脱离实际。法律属于上层建筑范畴,作为指引法律正确实施的规律,是一定经济基础和社会制度的反映,“私有权神圣”基础上产生的司法规律与“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基础上产生的司法规律不可能完全等同。不同社会制度下的司法规律有些内容可能是相同的,比如中立性、程序性、公开性等,有些则具有鲜明的国家制度特征。
从我国的国情和司法目的、价值定位看,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认识和把握司法规律问题:一是能够保证查明事实真相,作出公正裁判,有效化解矛盾纠纷,让群众感受到公平正义;二是能够使司法权受到严密有效地监督制衡,保证权力安全运行,确保法官严格依法办案,承担起司法责任;三是能够做到司法公开、司法民主,促进公民有序参与,实现司法为民,体现司法的人民性;四是能够弥补立法的不足,完善立法要求,实现立法目的。司法规律是客观存在的,法官只能去适应它,而不能让它去适应法官。遵循司法规律,就是要在办案中坚持实事求是,把握好案件受理前的司法被动性和案件受理后司法能动性的关系,把握一般性,照顾特殊性,处理好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法律真实与客观真实、案件裁判与教育引导的关系,最终实现查明案情、公正裁判、社会认同的目标。法官是否正确把握并运用了司法规律,必须以实践的检验和群众的评判为标准,如果自我感觉良好,群众不认可,就应当引起警醒,深刻反思。
法官要努力塑造高尚人格
在人们心目中,法官不仅是法律的代言人,更是公平正义的化身。法官职业的特殊性,决定了相比其他职业,社会各界对法官的人格有着更高的期望和要求。西方有人这样描述:法官是介于人与神之间的职业。可见法官的人格形象在人们心目中的神圣地位。法官人格是一种文化现象,它不是制定几项措施、提几条要求就能形成的,而是要在一种文化环境中长期学习、塑造和养成。笔者认为,塑造法官人格,应当注重三个方面:良知、责任、美德。
法官要有职业良知。职业良知是法官必备的起码品质,对实现公正司法至关重要。奥地利法学家埃里希说过,“除了法官的人格外,没有其他的东西可以保证实现正义。”缺乏良知就等于没有灵魂,职业良知是法官公正司法的保障。在一定意义上,职业良知比法律知识更为重要。对于缺乏职业良知的法官而言,越是精通法律越危险,因为他们更容易操纵法律牟取私利,不仅破坏正义、危害社会,而且破坏人们对法律的信仰。作为一名法官,要像守护自己的生命一样守护职业良知,坚定对法治的信念,做到敬畏法律、敬畏人民,严格依法办案,守护公平正义,绝不徇私枉法,做到问心无愧;法官要有高度的责任意识。责任意识是法官必须具备的基本素质。法官不但要认真办案,还要用心办案,要能设身处地站在当事人的立场上思考问题。要把职业当事业,而不能敷衍了事、得过且过,当一天和尚撞一天钟。要以做学问的态度做法官,严谨细致、求真务实,把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实现公平正义作为信条,积极履行法律责任,主动承担社会道义责任,敢于同一切邪恶和歪风作坚决的斗争,成为令人信赖和值得尊敬的人;法官要有美德。法官是有七情六欲的普通人,但特殊的职业对法官的道德又有比普通人更高的要求。作为一名称职的法官,要不断加强道德修养,不仅在工作中,而且在生活中,都应当成为模范。要正直无私、善恶分明,诚实守信、表里如一,善良包容、乐于助人,能够克服人性的弱点,洁身自好,慎独自律,经得住诱惑,管得住小节,自觉弘扬社会公德、家庭美德,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以良好的道德形象增强司法行为的说服力和感召力,引领良好社会风尚。(中共陕西省委常委、省委政法委书记 安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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