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宣传要讲究 力度广度和温度
来源:人民法院报 时间:2014-9-11 10:20:08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意识形态工作关系党的前途命运和国家长治久安,关系民族凝聚力和向心力,是党的一项极端重要的工作。”具体到法院系统,强化司法宣传工作的基本定位就应当是弘扬真善美,传递正能量。这可以让社会公众更加理解和关心法官,更加熟悉和了解法院,更加尊重和信服法律,无论是对法官个体,还是对法院整体,乃至对全社会的法治进程,都起着重要的促进作用。
在中国传统思想中,认为“善欲人见,不是真善”、“兰生幽谷,不为莫服而不芳”,讲究对待好的名声和形象要顺其自然,不要刻意为之,是一种“酒好不怕巷子深”的思想。司法宣传固然可以从中汲取不要哗众取宠、自吹自擂等有益成分,但在司法公信力亟须提升的当下,公众对司法的需求超越以往,司法宣传必须改进方式方法,大胆地走出去,不断提升力度、广度和温度。
力度。从认识论的角度,认识的过程必须经过通过实践和调查研究获得感性材料、运用科学的思维方法对感性材料进行加工制作的两次飞跃。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司法宣传本质也是认识飞跃的过程,其要搞得好,首先就必须充分挖掘和高效利用有价值的信息。法院是以案件为中心的,从案件自身到办案的法官再到为办案所创造的条件或者创新等等,都是司法宣传的重要内容。这也决定了任何法院干警都可以成为发现、提供以及加工信息的宣传者。虽然人与人之间由于天赋、年龄、经历的不同,决定了在司法宣传中的作用不能一概而论,但完全可以通过合理安排工作岗位,科学制定宣传任务,并强化培训,形成人人参与、各尽其能、相互协作的宣传格局。
广度。司法工作的内涵极其丰富,既有公益性、专业性,又有趣味性、知识性,无论是出于监督国家公权力的权利意识觉醒,还是对法律知识的渴望,这都决定了社会公众对法院和法官具有极大的关注度。这也是法院与媒体合作共赢的现实基础。一方面,媒体需要法院的资源提升影响,另一方面,法院则需要借助媒体来提振知名度和扩大影响力。法院应当主动构建与主流媒体间的合作关系,包括本地媒体和其他媒体,涵盖平面媒体、电视媒体和网络媒体,形成“顶天立地”和“铺天盖地”的效果。在此过程中,还要发挥网站、微博、博客等新兴媒体的功效,强化负面舆情的监测和引导,主动发声,将负面影响压缩至最低。
温度。司法宣传工作开展得好与坏,最根本、最核心的标准还是群众认不认可,百姓满不满意。因此,司法宣传必须始终注重拉近和社会公众的距离,并形成良性互动关系,让群众时刻感受到司法的温暖。当然,这首先必须要苦练内功,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使得接触过司法服务的群众都成为宣传法院、法官的“播种机”。在此基础之上,司法宣传应根据群众之间的差异,把准需求层次和兴趣点,因人而异、因地制宜地开展。例如,用漫画、戏剧、小说等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通过法院开放日、校园普法、企业普法、田间地头送法等方式,拓展司法宣传在群众当中的辐射面,让司法的阳光照进群众的心田。
(作者系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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