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化时代“山区法庭”建设的困惑与出路
来源:光明网人民法院频道 时间:2014-9-11 10:23:25
——以福建省将乐县人民法院南口法庭为研究对象
最高院周强院长在2014年7月8日召开的第三次全国人民法庭工作会议上强调,要大力推进信息化建设,促进人民法庭办案智能化、管理科学化、监督实时化,要善用互联网思维拓展司法为民领域,要通过信息化建设丰富法庭司法公开的形式和内容。视频通话、微博、微信……随着大数据时代的到来,信息化的发展阔步前进。如何盘活这些数据资产,将信息技术运用到便民利民和司法公开等工作中是当前值得深思的一道“命题”。人民法庭根植基层,既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又处在化解矛盾纠纷的最前沿。因此,从信息化建设方面寻找出路是人民法庭践行便民利民宗旨的“新课题”。本文以福建省将乐县人民法院南口法庭为研究对象,从当前山区法庭审判与管理面临的诸多“瓶颈”问题和借助信息化建设的优势探索山区法庭改革的出路,以期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
一、困惑:山区法庭审判与管理面临的改革“瓶颈”
(一)巡回审判的“两难”
巡回审判又称“马锡五审判方式”,以便于群众诉讼和便于法院办案的“两便”原则而深得民心。巡回审判要求法官深入农村及交通不便等偏远地区就地立案、开庭、调解、裁判等,能够大量地减少当事人的诉累,同时也能进一步密切法官与人民群众之间的关系。
开展案件巡回审判能够大量减少当事人的诉累,以笔者所在的将乐法院所辖的南口法庭为例,南口法庭管辖将乐南片六个乡镇和一个自然保护区,共66个行政村,辖域点多线长面积大,最远的万全乡上华村距离法庭约60公里,交通极为不便,当事人乘车到法庭仅单程就需要两三个小时,有时当事人为一个小官司需要来回奔波,既费时又费力,农忙时还耽误了农活。笔者对南口法庭2011年以来受理的案件中,以巡回审判和当事人到庭参加诉讼两种方式进行了调查统计。开展案件巡回审判,法庭需要损耗法官下乡产生的燃油、饮食等方面的费用,而当事人基本上仅需要花费到法庭立案来回路程的路费、饮食和住宿等方面的费用。当事人自行到庭诉讼,法庭仅需损耗送达工作产生的燃油费,而当事人需要花费到法庭立案、参加调解、参加庭审等各环节来回路程的路费、饮食和住宿等方面的费用。具体调查统计数据,如下表所示:
从上表中可以看出,巡回审判虽然可以大量减少当事人在交通、住宿、饮食等方面所需的诉讼成本,但是大大增加了法院的耗费;但如果让当事人到庭参加诉讼,无形中增加了当事人在交通、住宿、饮食等方面产生的诉讼成本,还不包括耽误农活、务工等方面带来的损失。巡回与不巡回成了一个“两难”问题。再者,当前社会,人员的交流更广泛,当事人之间的纠纷不再是同一村或同一乡,巡回审判是原告就被告还是被告就原告?双方都是农民,巡回就意味着有一方要耽误农时,去哪一方?这又是一个“两难”。
(二)司法服务的“矛盾”
自法庭撤并后,由此产生的负面影响层出不穷。法庭管辖乡镇更多,每年办理的案件也越来越多,法庭人力资源有限与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矛盾冲突日益明显。还以南口法庭为例,法庭撤并前,将乐法院共有法庭6个,随着法庭的逐步撤并,现仅留南口法庭,其管辖的乡镇撤并前为2个,撤并后为6个乡镇和龙栖山自然保护区;管辖的人口由不足1万人增为现在的近7万人,增长了7倍;受理案件数由年均43件增为现在的年均343件,增长了近8倍;法庭人数仅由2人增为4人。法庭人力资源未能得到工作量相应比例的增幅,为此,每年为人民群众提供的包括巡回审判、司法走访、法制宣传等方面的司法服务次数从撤并前的年均100余次,仅增加为现在的年均200余次。
随着社会的高速发展,社会经济关系的日趋复杂,群众维权意识的普遍增强,人民群众对于法治的需求日益增大,群众不再满足于法官只坐堂审案,更期待将审判移到家门口;不再满足于法院只立足本职,更期待发挥司法的能动性;不再满足于息诉化访的作用,更期待能够提供全方位服务。但随着法庭的撤并、人手的紧缺与法官办案压力的日益增大,法庭司法服务的“供”与人民群众的“需”,矛盾日益突显。
(三)法庭监管的“尴尬”
为平衡各乡镇到法庭的距离,山区法庭一般远离院机关,导致院领导对法庭的监管容易出现纰漏,也给法庭干警开展各项工作带来了诸多不便。如:法庭裁判文书签发、盖印、疑难案件请示、突发事件处置、参加会议、请休假审批等都要来回跑,一年下来仅来回车辆燃油费开支就要耗费一大笔钱,还占用了干警大量的工作时间。2011年来,南口法庭审结各类案件共1213件,每个案件仅裁判文书签发就得往院机关跑至少1000余个来回,年均200余个来回;法庭3名审判员、1名书记员和1名工勤人员,每年在疑难案件请示、参加大小会议、参加院组织活动、请休假审批等方面工作至少需来回跑100余个来回。法庭距离院机关18公里,以每公里燃油费0.6元计算,来回跑一趟需燃油费21.6元,一年在燃油费上的开支至少得6480元,浪费在来回路程上的时间人均20-25天。
对于法庭的监管“尴尬”不仅体现在司法资源的浪费上,还集中体现为:1、队伍管理相对松懈。法庭驻庭法官和书记员人数不多,不可能像院机关一样设置纪检监察和政工部门。因此,对于法庭干警不可能进行经常性的廉政和纪律监管。如果干警自身素质不过硬、办案不慎重、作风不严谨,则容易出现问题。2、存在安全隐患问题。法庭办公区与生活区同在一楼,当事人及群众能随意进出法庭办公区,对于干警人身安全、物质保管、卷宗管理等都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另外,法庭没有驻庭法警执勤,不仅庭审秩序难以确保,对突发事件更是难于有效控制,院领导也无法及时了解情况。
二、出路:大数据时代山区法庭建设的“柳暗花明”
随着互联网的全面普及,信息技术的日益发展,当前已经进入“大数据”时代。笔者建议,将互联网和信息技术对接队伍管理和司法便民工作,建立一套集便民、公开、监督、管理“四位一体”的多功能信息化体系,打破“山区法庭”审判管理的改革“瓶颈”。
(一)构建科技化便民服务和公开平台,解决巡回审判的“两难”和司法服务的“矛盾”。
1、建立网上立案服务系统
利用Internet网络为当事人进行法律诉讼提供一个集立案引导、远程立案、预约立案、诉讼费缴纳于一体的便利起诉平台。当事人无须为资料不全、缴纳诉讼费等原因多次往返法庭,只需在网上提交起诉状、证据材料等立案必需的材料,经法庭专门立案法官审核通过后,如果达到立案的要求,为当事人提供预约号,当事人按期到法庭一次性办清立案手续;如果未达到立案要求,网上告知需补充的材料和其他事项。同时,通过诉讼费缴纳系统,实现网银转账缴交诉讼费。
2、构建可视多方服务平台
依托远程会议系统,将法庭视频终端软件与辖区乡镇司法所或行政村村部安装的视频终端软件对接,建立多方服务平台,实现数据共享。当事人无需到法庭参与诉讼,只要到乡镇司法所或行政村村部即可参与案件调解、参加庭审等。同时,将法庭视频终端软件对接特邀调解员、人民陪审员所在单位的视频终端软件,使他们可以在不影响工作、不离开单位的情况下参与案件的调解、参加或旁听案件审判等工作。通过该平台法庭还可实现对人民调解员、人民陪审员等在线答疑指导、统一集中培训,和通过司法所形成纠纷预警信息等。建立该平台,法庭不开展巡回审判也能将司法服务送到当事人“家门口”,大大减少了当事人参与诉讼的诉累和法庭的司法成本。
3、构建法官“微服务”平台
当前,微博、微信等“微时代”的到来让群众的生活信息尽在掌控。微博、微信等载体具有信息传播及时、浏览简单便捷、受众群体广泛等特点,而且依托手机网络即可实现远程的包含文字、图片、视频等多类型的信息交流,微博、微信具备无可比拟的大能量。法庭利用微博、微信可以建立司法公开平台、进行庭审直播、开展法律宣传、提供便民服务等;法官利用微博、微信平台可以进行法律文书送达、了解当事人动态、做当事人调解工作等。同时,法庭还可以通过建立微博、微信互动平台,实现法官与辖区人民调解员、人民陪审员等人员工作交流,开展法律知识、调解技能指导培训等。
(二)构建智能化监督管理平台,消除法庭监管的“尴尬”。
1、建立GPS干警动态管理平台
在院机关建立司法信息管理集控中心,借助手机GPS定位系统,建立干警动态管理平台,实现对法庭干警实时动态管理和监督,即使干警下乡办案,通过司法信息管理集控中心,院领导也能随时知晓干警所处位置。对于干警深入偏远山区执法办案过程中如遭遇突发事件,院领导也可通过该平台进行远程指挥处置。同时,通过该平台,还能实现干警手机实时拍照签到和形成工作动态轨迹、定期工作汇总和干警考勤报表等功能,有效解决了法庭远离院机关,领导监管容易出现纰漏的问题。
2、建立法庭在线管理平台
依托远程会议系统,不仅能建立多方服务平台,便于当事人、人民陪审员等参加诉讼,还能有效解决法庭干警参加会议不便、领导对法庭会议进行指导监督不便等问题。通过远程会议系统,法庭干警无需跑回院里,在法庭即可参加上级法院视频会议、全院大会、院务会、审委会等会议。同时,通过该系统,院领导或分管领导不到法庭即可旁听法庭的党风廉政例会和庭务会,并且可以直接对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指导意见,法庭也可以在线汇报工作动态,等等。
3、建立远程数字签批平台
依托远程签批系统,建立远程数字签批平台。该平台以云计算为基础,通过移动无线安全接入网络 无线签批平台 定制终端。法庭干警只需将所要审批的内容通过该系统上传给院领导,院领导进行审批后签名再回传给干警,即可实现请示审批的全过程。该系统还可以防止盗用或冒名使用,实现领导随时随地的原笔迹在线审批。能够有效解决法庭干警立案、请休假、案件审批签发等工作不便问题。
山区法庭信息化建设是时代形势所趋,将信息科技元素融入山区法庭建设工作中,使之跟上时代步伐,既方便群众诉讼,又能节约司法成本,还能提高法官的工作质量和效率,促进司法公开、公正,等等。为此,在法院实行改革之际,实现法庭全面信息化刻不容缓。
(作者单位:福建省将乐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玉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