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翠法院立案庭收到人身保护令申请书后,严格按照《反家庭暴力法》的相关规定进行案件材料审核,第一时间对该起案件进行了登记立案,并迅速移交审判庭室。主审法官依法对被申请人进行了询问,并一一核实了相关证据,认为:申请人虽向本院提供了派出所的询问笔录、其与母亲的伤情照片和病历,但被申请人并不认可其对二人实施殴打,且派出所现并未对申请人的报案作出处理结果,申请人的举证并不足以证明其主张,因此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发出人身保护令的条件。最终,法院裁定驳回了申请人的申请。
【责任编辑 王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