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金乡法院分析人民陪审工作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对策建议
来源:平安山东新闻网 时间:2016-8-30 16:19:24
平安山东新闻网8月30日讯(通讯员 郝涵冰 ) 今年一月初至七月底,金乡法院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 564件,陪审率为98.26%。通过对人民陪审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调查分析,发现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人民陪审员队伍结构比较单一。从人民陪审员选任的实际情况来看,所选的陪审员主要来源于在党政部门和企事业单位,而类似于工程建设、医疗等专业和技术领域的人才少,在发挥特长上势必受到限制,也不利于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来自群众、了解民情、代表民意的优势。
二是任职培训相对缺乏。由于大多数的人民陪审员不是学法律专业的,选任后虽然存在一定的岗前培训,但是缺乏系统性、专业性、经常性培训,致使有些陪审员法律知识欠缺,法律专业素质偏低,陪审时显得无所适从,力不从心。
三是陪审员陪审积极性不高。由于陪审员的补助标准为每案补50元,陪审经费不足和陪审员工资偏低影响了他们参加陪审的积极性;陪审员绝大多数为兼职,有自己的本职工作,不能保障参审时间,自身工作繁忙,离岗参加庭审,缺乏本职工作岗位领导的许可和支持,这在一定程度上也降低了他们的积极性。
四是参审机制有待进一步规范。根据规定,应当在人民陪审员名单中随机抽取参加合议庭,但实际上多数陪审员不能保证按照排期开庭时间参加庭审,因此大部分审判庭都是通知相对熟悉的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这样就出现了一部分陪审员频繁陪审,而另一部分人民陪审员基本不参与陪审的情况。截至目前,该院今年参审次数最多的陪审员已陪审90余次,陪审次数最少的为6次。
五是“陪而不审、审而不议”现象时有存在。人民陪审员往往是在开庭前几天才被通知参加庭审,这造成陪审员对案件信息获取不充分,再加上法律专业知识的缺乏,大多数陪审员在参与案件庭审时很少主动发问,往往在合议庭合议时只是附和法官的审理意见,很少发表自己的意见和见解,人民陪审员的陪审作用未能有效地得到发挥。
六是考核评价机制有待建立。人民陪审员不担任案件审判长或者承办人,判案质量与效率无法单独量化,因此确定统一考核指标较为困难。而人民陪审员所在单位也不把法院的考核结果纳入对陪审员本职工作的考评体系,所以法院考评也不具有太大的约束力。
为此,建议:
一是改善选任结构,突出广泛代表性。坚持广泛选任原则,注重从工程建设、教育、医疗、金融、工商、民政、社区等社会各行业中选任社会阅历深、工作经验足、综合素质好的同志担任人民陪审员,使人民陪审员的结构范围更加广泛。
二是加大培训力度,提升法律素养。强化专业化培训力度,积极组织人民陪审员参加本院或上级法院组织的业务培训,及时向人民陪审员发放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等法律资料;邀请陪审员观摩庭审,参与案件调解,通过对庭审能力的培训,使其在实践中学习驾驭庭审和分析案件的能力,提高履职能力,增强责任意识,防止“陪而不审、审而不议”情况的出现。
三是完善参审机制,确保均衡参审。坚持随机抽取为原则,直接确定相补充的办法,把握参审案件均衡。随机抽取是从所有任免的人民陪审员中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案件的人民陪审员,直接确定是指在通过随机抽取的方式没有抽取的人民陪审员,由法院直接确定,确保陪审员参审案件数量基本均衡。
四是规范考核工作,完善奖惩机制。加强人民陪审员考核工作,严格考核制度的落实和督查工作,将人民参审案件质量纳入考核内容。建立人民陪审员工作绩效档案,详细记录其遵守审判纪律、廉政纪律、参加陪审、参与培训等情况,做到一案一记,每月一报,年终总结,并对工作优秀的人民陪审员适当发放奖金,以调动人民陪审员陪审工作的积极性。
五是加大宣传力度,创造良好氛围。将人民陪审员参与的复杂案件和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作为典型和优秀人民陪审员的先进事迹通过报刊杂志、广播电视、网络等各种媒介进行宣传,使社会各界了解人民陪审员的作用,营造积极的、肯定性的社会氛围,发挥社会舆论的作用,增强社会各界的参与意识,也进一步增强人民陪审员的荣誉感和责任感。
【责任编辑 张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