荣成法院裁决一非法采砂“蚕食”近30亩林地案
来源:平安山东新闻网 时间:2014-9-9 16:49:02
平安山东新闻网9月9日讯(通讯员张阳阳)为获取经济利益,荣成东山街道的毕某非法占地并擅自改变土地用途进行采砂,“蚕食”了近30亩林地,致使林地原有植被和林地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日前,荣成法院一审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对被告人毕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
2013年9月至12月,家住荣成东山街道的毕某在未经当地国土部门审理和报经人民政府批准的情况下,先后雇用多名人员在荣成东山街道办事处甲子山村南900米处的山林内,架设机器取土洗铁砂,造成防护林资源的严重破坏。荣成国土局虽于2013年10月向毕某下达责令停止违法采砂行为通知书,但其依然继续违法采砂卖砂。2013年12月, 公安机关遂以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对其刑事拘留。后经勘查认定毕某取土洗砂占用林地面积达30亩,毁坏林木立方材积108立方米,致使林地原有植被和林地种植条件严重毁坏,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39万元。
荣成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毕某非法占用林地取土洗铁砂,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其行为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鉴于毕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自首情节,且能和荣成东山街道办事处甲子山村村委会达成赔偿协议,可以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合理利用有限的土地资源,切实保护好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是关系国计民生、关系国家发展全局的大事,一切组织和个人必须依法、合理利用土地。办案法官告诉记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防护林地或者特种用途林地数量合计5亩以上的,或非法占用其他林地数量10亩以上的,改变被占用林地用途,在非法占用的林地上实施建窑、建坟、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种植农作物、堆放或者排泄废弃物等行为或者进行其他非林业生产、建设,造成林地的原有植被或者林业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的,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办案法官在此提醒广大市民,要吸取此案教训,切莫以身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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